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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回復 #8 婷倪 的帖子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以上摘錄地院判決書
越懂法律,越痛苦,我倒不這麼認為,其實就綜觀來看,法律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端看你怎麼去〝看〞他,且這起案例來說,雖說猥褻的認定,大多由法官自由心證,但其自由心證亦有其依據,首先我不認為親吻5秒鐘,當事人來不及反應就判非猥褻而無罪,有些感覺是發生後所產生,我相信許多人在事情發生的那一刻,有許多時候是來不及反應,或是呆住,但是這樣就算是沒有被侵害的感覺嗎?而且認為此案訂定為性騷擾罪將猥褻罪排除更令人感不解,因為對方是〝舌吻〞如果只是單就親吻,那性騷擾罪的確比較吻合,可是〝舌吻〞,舌頭伸到嘴吧,就客觀來說已經到達引起色慾的程度動作,就主觀上更不用說,已經達到加害人的性慾,更別說對少女而言,那是多麼噁心,雖然我認為檢方引用強制猥褻是有點牽強〈我比較傾向運用 刑法225條〝乘機猥褻〞,因為強制猥褻的重點是〝強制〞而少女是熟睡之時被侵犯〉但是法官的判決書上和聲明稿上所做出的解釋是直接將猥褻排除,並非婷大所言就〝強制〞來做排除,而是以〝非猥褻〞來定義,一但將猥褻排除,如要以其他的罪刑去定罪就變成告訴乃論,一但認定告訴乃論,通常這種案子會呈現一種狀態,那就是一切都沒了,因為當事人通常法律程度不夠,而且這類事件大多對於被害者是一個難以面對的事情,最後當然是不了了之,只是加深了被害人的心理問題,及法院快速了結一件案子,多了犯罪黑數。那這三位女法官的自由心證真的是很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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