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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何謂阻却違法? 

阻却違法是指行為人在做了一些符合刑法構成要件的東西時,可以阻止違法性產生,也就不會成罪。也就是說本來法律規定是違法的,但在某些情況可以阻却這違法事由的認定。
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
裁判字號】 97,訴,1032
【裁判日期】 971015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9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


     所謂「正當防衛」,乃指針對現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
      或攻擊行為所為之必要防衛;而所謂「防衛過當」,指在
      正當防衛情狀下,所實行之正當防衛行為,客觀上顯已逾
      越行使正當防衛權所必要之程度而言。易言之,無論「正
      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均須以存在「現時不法侵害」
      為要件;當現時不法侵害存在時,若行為人所實施之正當
      防衛行為主觀上出於防衛意思且客觀上係屬必要,則構成
      「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若當現時不法侵害存在時,
      行為人實施之正常防衛行為主觀上雖出於防衛意思,但客
      觀上逾越必要之程度,始構成「防衛過當」而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係被害人先動手,被告
      回手防衛過當云云,惟查被告已坦承以手勒住被害人鄒文
      國脖子,將被害人鄒文國由店內拖到店外,被害人鄒文國
      倒地後,因為當時酒喝多,一時氣憤,才用腳踹被害人鄒
      文國等語(見偵卷第116頁、本院卷一第13 頁),被告既
      已用手勒住被害人脖子,已控制住被害人鄒文國,對被告
      而言,已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其仍將被害人鄒文國摔
      倒在地,並以腳踢被害人鄒文國頭部,可知被告主觀上並
      非出於防衛之意思而攻擊被害人鄒文國,故被告於此自無
      主張防衛權之餘地。又防衛過當,更須以有防衛權存在為
      前提(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既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自無防衛過當可言。是辯護人
      辯護稱應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云云,尚不足採。

我只取部份,本件主張正當防衛,可是敗訴,但其中可以讓你了解什麼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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