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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同事要借錢但金額太多我不想借(法律上有趣的作法)

保管條,個人以為這不是一個好方法,
因為當事人之間明明就是以借據的方式所形成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而非以保管條的方式所形成委任之法律關係,
簡單來講,消費借貸就是消費借貸,不會因為當事人間改簽借據為保管條,就變成保管之委任關係,
如果日後相對人不還錢時,你拿著保管條去告他侵占,
經檢察官查明你們之間明明是消費借貸關係,你明知卻去告他侵占背信,
難保你不會吃上一條誣告罪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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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雲想大的想法,
雲想大是認為如果你是要把20萬拿給你朋友幫助他暫時度過難關,
那你就必須一開始跟你朋友言明這錢是給你保管而不是借你使用,
亦即你一開始就要堅持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而非消費借貸,
至於你錢拿去後是花掉還是幹麻,那是你的事,
反正到期日你就是要還我20萬,不還你就是犯了背信侵占罪,
我可以去法院告你,讓你受刑事制裁!!

可是理論上是這樣講沒錯,
但是一但進入檢察官調查程序,
很容易就能判斷出來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不是你拿出一個保管條就足以認定對方有罪的,
如果對方一直死咬著你們之間的關係是消費借貸,
當初之所以簽保管條是因為他急需用錢,
所以你拿什麼,他就簽什麼,
那你真的很難拿證據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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