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 » 法律茶水間 » 同事要借錢但金額太多我不想借(法律上有趣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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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雲想 於 2008-12-9 11:32 AM 發表 回復 #1 lulukoy 的帖子 給大大一個良心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因為念及朋友私交甚篤,卻又不得不借者。 那就請您寫保管條聲明該金額若干、於何年何月何日起迄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一旦保管期限到期日生效後七日內,必須歸還保管財物《請勿收取利息》。 如果保管期限一到,它欲不還款項者,就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公訴罪》, 上揭之罪如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者,還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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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n3349 於 2008-12-14 08:17 AM 發表 以下所說的是一般實務所用的方法,副作用很大但很有效,請參考 一般地下錢莊都是以 50% 的金額收買債權 (也就是 100 萬用 50 萬買入) 所以如果他向你借 20 萬 你可以要求你朋友開立 40 萬的本票 如果不還錢 就將本票賣給地下錢莊 除了你一定可以拿到 20 萬回來以外 其他都是地下錢莊和你朋友的事情 不會有任何麻煩的困擾 不過 友情也到此為止 請參考
認識支票本票、權利不跳票 http://wantan.tacocity.com.tw/wantan/imfor/imfor6.htm
原帖由 a102444 於 2008-12-8 06:45 PM 發表 大大自己要好好的考慮清楚 沒信用要還錢的話......支票也沒用 他給你跳票就好了不是嗎? 通常會借錢給別人就要有一種心態 別人還你錢是賺到,沒還錢是正常的 如果你們交情不錯的話又何仿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6 05:39 AM 發表 我是部分認同 A 大的見解 如果全國法治思想高漲 那當然是人人都不會害怕法律 但是 台灣現況 不是只有民間不懂法律 院檢多的是在法庭上恐嚇當事人 以為當事人不懂法律的司法人員 等到司法人員發現你真的懂法律時 還是以為可以在法律硬吃的 更是擺明了他有公權力 這種案子 是保管條還是借款? 可能要看當事人的本事再說
放高利.大眾唱片負責人判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8/today-so8.htm 亞力山大企業負責人唐雅君、行政長唐心如姊妹財務吃緊, 知名的玫瑰、大眾唱片公司負責人白錦松於 96 年 1 月起, 涉嫌以年利率從 98 % 至 224 % 不等的重利, 前後十次借款,總計達 1 億 6 千萬元給唐雅君姊妹, 期間有陸續還款, 但至該年底亞力山大公司宣告暫停營業為止,還積欠白某 4 千萬元, 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起訴白某, 台北地院昨依重利罪判處白某 5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