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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於遣散費--->眾多勞工之權益

關於遣散費--->眾多勞工之權益

請問法律的大大

關於遣散費為何網路有上有說新制的勞基法將遣散費改為服務滿1年發給半個月,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可是我查勞基法無此項修正
勞動基準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3月31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4月22日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另外我還發現到勞退新制有規定,若雇主遣散員工,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

所以代表雇主遣散員工,員工工作每滿一年
是該給1.5個月????還是1個月???還是0.5個月????

關係眾多勞工朋友的權益,希望大大能幫幫解答一下,

救甘興(就甘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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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不是把條文翻出來了嗎????
勞退採用舊制者(提撥退休金至''公司退休金專戶'')
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資遣費

勞退採用新制者(提撥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
每滿一年給予0.5個月資遣費

若員工是舊制轉新制者
資遣費計算是分開計算(舊制年資依舊制年資計算,新制年資依新制計算,最後加總數為應給予之資遣費)

舊制年資依勞基法,新制年資依退休金條例
你覺得新制為何只有0.5個月
因為這差額包含在新制提撥的退休金裡

並沒有1.5個月的給法吧(除非雇主佛心來著)

[ 本帖最後由 CESIAWOLF 於 2009-7-9 1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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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新舊制日期前後的差異...
如果你是最近就業....然後有遣散問題就是用新法....反之妳是公司多年員工遭遣散...那你當然可以主張是用舊法...希望你滿意這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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