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開車被人撞還要自掏腰包....還有天理嗎?(急件)

首先就您的疑惑敬覆如下請參考: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權益說明(肇責部分):
一、他車駕駛人恐有侵害直行車優先路權在先之虞,但對於其體傷部分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理賠,但如有涉及勞動力減損或其他重治難治之傷害,車損求償等擴大求償範圍,仍須依據汽車駕駛人是否有肇責來論定。
二、傷害罪告訴時效為六個月內(刑事告訴),車輛毀損告訴時效為二年內(民事)。
三、車輛毀損並無人員傷亡之情事,係屬這民法191-2侵權毀損責任。
四、如果雙方不能和解者,可由任何之一方逕至交通事故發生地所轄之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請求鑑定(鑑定費3000元),再將鑑定結果做為向對照求償依據,
刑法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交通事故之發生不外乎未能注意與禮讓。
二、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應以信賴原則為法理基礎。
三、影響他車駕駛之因素可列入肇因考量。
四、影響他車駕駛行為因素可列為因果關係,屬於民刑事訴訟程序。
五、違規及受傷不等於肇因。
六、有肇因未必等於有肇責。
七、他車違規之行為(因),亦造成與汽車碰撞(果)。
八、建議雙方可先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請所屬保險公司說明對傷者所能支付金額上限,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請參考權益之說明內容。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