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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緊急命令

為何需要緊急命令

大家都在討論為何總統不發布緊急命令,結果總統表示已有災害防救法,其實災害防救法落落長52條,等讀完災害不知又增加多少,何況救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或是僅一周到一個月的事,而已之後災民的安置,更重要的是物價的維持,尤其南部大多是農業大縣,農作物的損害是必然的,災民的家園已經破碎了,未來還要受到民生用品的剝削,更是情何以堪。

緊急命令發布,這麼大的災情,立法院會不追認嗎??

921的緊急命令就明確規定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在災害防救法卻是沒有規定。
另大家也批評國軍的救難慢,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指出地方政府可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請問地方政府能或敢指揮國軍嗎?倘若一道緊急命令下來,國軍就如同921能馬上前進災區,實施救援。
併同國防法第二十四條,後備部隊就可以實施動員,也不須慢慢等需要幫助時再去實施動員吧。

再者,以作戰觀點,如果能在災害發生的時就派駐軍隊進駐各個災區,同時有機動部隊作機動支援,也就不會調派不足事情發生。

以上是個人觀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災害防救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120014

921時的緊急命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Fcode=A0000012

國防法第二十四條
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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