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激於義憤
裁判字號: 33年上第 1732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
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
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
於義憤而殺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0001&RNO=273
看清楚沒有!
1是本人
你從哪裡望文生義是第三人?
2一路追打 縱然離開現場 也算是當場
是你搞不清楚法條與判例 中華民國立法精神與基礎價值
你自己沒有研究判例還在這裡大言不慚何謂當場激於義憤
體諒你非科班出生 但請不要自以為是
不懂法條 要看判例 不看判例 要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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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版大這法學之士,誠意賜教指導獲益良多:
一、上揭引述案例之後段....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亦不得;謂非(應做也就是….解釋)合先敘明。
二、該案例係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解釋,而非針對這刑法第279義憤傷害罪之解釋文。
三、殺人罪之罪章與普通傷害罪等罪章所列法條等均有差異,因刑期量刑高度等均有所不同故自有區別,應依法論斷方符「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資料來源:
社會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