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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個判決..公正嗎

對於法官對本案之判決,是否符合刑訴法第155條之規定姑且不論,但詳究本案被告據以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做為抗辯,其該當性是否有所失衡?抑或!應以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為成立之罪?
然!就法官之判決乃據以刑法第277條判決被告有罪,就個人淺見,我們應就這當場「激於義憤」詳為解釋以臻明確。

這所謂「激於義憤」即須為無直接關係之人,例某甲與某乙口角,某甲將某乙毆傷,某乙友人因在場目擊因而出手援助某乙,復以暴力行為傷害某甲,故某乙友人即謂觸犯「義憤傷害罪」,而某甲與某乙之間傷害行為則與義憤傷害罪無涉。

本案之被告當時應舉證對葬儀社負責人提出妨害秘密之訴(刑法第315條),並俟其刑事告訴成立後,再向被告提出附民侵權之訴程立後要求被告賠付相當金額以示嚴懲較為妥當。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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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回覆您的見解說明如下:

首先我引用心理學家馬思洛名言:「真相是最好的辯解。」
我們國家的法律立法精神係採預防主義而非應報主義,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社會安定,而法無正條不得科處亦為我國法治精神之延伸。

我當年上課案例是當場撞見姦情  一路追打到樓下  也算是[當場]?????
此當場是否能與當場激於義憤相提並論相繩互繫觀者自有公道與評斷。

而您應該告訴我們這法官如有違誤判決,應該引據之法條、應該如何救濟、更該如何去伸張正義以正視聽,而不是隨您之所好而好所惡而惡,更不是用感性態度來誤導大眾,去打法官????這是人民遵守法治的精神嗎?????如果真的去做,您能負責嗎?學法之人竟與暴民無異,不會感到汗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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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魯智深 的帖子

當場激於義憤
裁判字號: 33年上第 1732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
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
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
於義憤而殺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0001&RNO=273
看清楚沒有!
1是本人  
你從哪裡望文生義是第三人?
2一路追打  縱然離開現場  也算是當場
是你搞不清楚法條與判例  中華民國立法精神與基礎價值  
你自己沒有研究判例還在這裡大言不慚何謂當場激於義憤
體諒你非科班出生 但請不要自以為是
不懂法條 要看判例   不看判例  要看決議
…………………………………………………………………………………
回覆版大這法學之士,誠意賜教指導獲益良多:

一、上揭引述案例之後段....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亦不得;謂非(應做也就是….解釋)合先敘明。
二、該案例係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解釋,而非針對這刑法第279義憤傷害罪之解釋文。
三、殺人罪之罪章與普通傷害罪等罪章所列法條等均有差異,因刑期量刑高度等均有所不同故自有區別,應依法論斷方符「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資料來源:
社會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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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fusan0715 的帖子

當然該被偷窺著~~應該有權力主張他們的立場並且依據民法要求賠償才是
關於此點敝人未深入了解不便加以論述
敝人之見解如有不妥~~還請各位大大的見諒~~^^
.................................................................................................................................

回覆您就本案在法理觀點論述中,部分看法詳述如下請卓參:
1、就該殯葬業主,此一趁隙偷窺它人裸露大體,無論其中之動機、方法、手段、目的、結果等是否純正以做為阻卻違法之說(免責性),抑或企圖豁免法律制裁不論,被告應可提出這刑法第315條之訴。

2、縱然!該大體已非自然人,其生命雖已消殞,故已無權利救濟(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隱私權之範圍為「孤獨之權利」之一種人格權。而我國對於有關隱私權之法律,係採分散立法之方式,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電腦個資法,刑法第315條等規定均著有明文(條文內容不贅述)。

3、而隱私權既有立法規範,他人自就不得任意無故不法侵害隱私權,但對於這往生者侵權案例,如;數十年前曾有知名作家,於平面刊物撰述載登其中部份內容,竟以韓愈死於「花柳病」之乙節,為韓愈後代子孫咸認為其舉不妥妨害名譽汙衊提出告訴。

4、而該業主其侵權所為,就民法角度與法理論述,其侵害隱私權之類型,應屬侵入私生活等範圍(無悖於該當性),而業主之舉,應由往生者家屬,先刑後民為訴訟策略,其民訴之主張,應俟其刑事告訴被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應以被告侵權之舉,已造成其精神上之苦痛,再則!得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詳參民法19、195條1項)。

5、就行政法拘束原則來論處,告訴人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頒訂之殯葬條例內文,向縣市政府陳情說明業主不法之舉,並依相關條例對業主做為裁處(行政罰)。

6、惟上述之法理論調,仍必須符合法律優位原則暨法律保留原則以符法治。惟就該民眾對業主之舉,以不法腕力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乃自痛失親人至愛,雖屬生命中不可承受之痛所致,但依法論究,如欲嚴懲業主此一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縱以感性做為訴求而非採理性之爭,一旦因一時情緒失控而衝動傷人而發生不可預其之結果而損及生命有危害之虞者,豈不是自陷法網身處囹圄,亦非本人及其親人所願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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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雲想 的帖子

1、我國雖有若干保護隱私權之法律條文、已如前述。惟對於隱私權之定義為何?並無明文規定。經查中文辭典並無隱私權之文句,而英文之意有不受他人干涉的個人私生活。
2、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反面解釋,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者,自不得在隱私權保護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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