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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個判決..公正嗎

回復 1# 冷光 的帖子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
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
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 50 日,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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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法官周遭親屬最好不要有需相驗的亡者
大家都可以藉由葬儀社名義大剌剌未經家屬同意窺視亡者大體?


看來納稅人又要浪費摳摳買送行者DVD 
給司法院當法官的在職進修工具?


這種沒有生活經驗的為往生者及家屬設身處地著想的法官
對大體不需尊重。應該就是法官的思想中心
葬儀社可以猶如相驗屍體般的自由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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