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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未徵收道路用地的問題

土地稅法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
                    條(千分之二的稅率)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做任何使用並予使用中
                    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被劃為保留地的土地真的就不太具有價值,至少不要再被地方稅務局給多課稅了,參考一下吧!!

至於C大所說的賣給財團節稅的方式,現在已經被財政部給檔掉了,只能以契約上實際交易價格來抵稅,
而非過去以公告現值抵稅,所以抵稅力已經不受財團青睞了,因此留著可能會比賣掉來的有利一點。

[ 本帖最後由 stomach 於 2010-3-31 11: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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