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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他人之物,是只有形的動產或不動產而言。
依你這樣說,你告侵占,或許對方會成立喔。但是訴訟期間是很長的,而且又會卡到民法(因對方是建物去侵占到你的土地),所以詳細一點還是問問律師吧
因為政府徵收土地是要很久的,所以還沒有徵收你的土地
道路用地看你的是都市計畫還是既成道路等等。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你可以去主管機關問問看,假如你不缺錢也不要賣了,道路用地通常賣的價格也不高,都是給財團節稅用,不用缺錢就放著吧。
你可以看一下土地稅法以及土地徵收條例,說不定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