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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我想問 闖紅燈

我想問 闖紅燈

騎車騎到一半警察把你攔下來

說 你看看後面 你剛剛已經闖紅燈了

但是我過那個路口時根本還是綠燈阿

但他硬要開我1800罰單

那我該怎麼自保?

就自認倒楣挨罰?

還是只要他沒拍到我闖紅燈的證據我就可以上訴之類的?


PS.我回去看了看 那個路口也沒有監視器

而且他在抓我的同時 沒有鳴笛也沒有開警示燈

還逆向了一大段(雙黃線)...到我旁邊時才開警示燈跟鳴一下笛

也就是說它既沒開燈也沒鳴笛就闖紅燈了(以他跟我說我有闖紅燈的前題下)

它有權力這樣做嗎?在沒鳴笛跟開警示燈的情形下?


我們百姓就要這樣被欺壓?


<<<<<<<<我還是來完整的說一下這件事件好了>>>>>>>>>>

那天

我大約晚上10點多

騎在路上 我前方大概也有2~3台機車 大家時速大概都在55左右

然後過了我上面所說的路口時 我看到是綠燈 大家也都平凡的騎過去了

過了路口後

就從照後鏡看到一台車子雙黃線逆向 從後方快速靠近  沒意外的話 它是超速了

我一開始還以為他是喝醉酒的

所以我還騎旁邊一點讓它 但我也沒有什麼減速 一樣維持在55左右

過一下子 它就來到我旁邊  我一看才知道它是警車

然後它就開警示燈鳴笛按喇叭叫我停車 一喊完 他車頭就殺過來

用車身逼我停車= = 我還差點撞到它

然後就叫我看一看大約100公尺後的那個路口 紅綠燈

說: 你知不知道你闖紅燈了  自己看一看 我沒唬你

我就跟他說: 我不知道  因為我過去時是綠燈阿(我看到真的是綠燈)

他瞪了我一眼      還是開我罰單

然後我就問它 那你剛剛怎麼都沒開警示燈 沒鳴笛 還超速 逆向 闖紅燈?

它就沒說話 繼續寫他的罰單 然後就叫我簽名

還說 不簽嗎?沒關係阿 你就不要簽阿(口氣很差)

我被他一嚇 我就簽了= =

以上

它是看我們是學生好欺負嗎?

[ 本帖最後由 aegis0126 於 2010-4-17 05: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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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egis0126 的帖子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受交通規則限制的,這點無庸置疑,被開紅單簽不簽名不會影響被開紅單的事實,相信警察與你不相識也與你無仇,不會特定的開你紅單。
如果你認為警察開你紅單你不服的話,你可以至向監理單位填申訴書,監理單位會行文至警分局回復,或直接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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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a5066001 的帖子

所以我還是不懂

那他說我闖紅燈

他也沒憑沒據 不是嗎?

我現在問題不是在我簽不簽名這點@@

還有 他值勤時 不受交通法律限制這點我懂

但他沒開警示燈 沒鳴笛 也算值勤?

[ 本帖最後由 aegis0126 於 2010-4-18 0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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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魯智深 的帖子


我知道了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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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也碰過一樣的事
我去問人
大家都跟我說自認倒楣
但....很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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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當場被攔下來的話
可以強硬一點
就問他有沒有錄影收證或是照相
不過對於警察執勤時的作法
早就引起很多人不滿
除非修法
不然等於是他們的"權益"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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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sherlock007 的帖子

人的天性就是犯錯也不會承認自己犯錯,一昧的指摘警察的不是,何不想想自己是否有疏失,警察摮單如有疏失,你有申訴管道,在情狀況證據之下,稍縱既逝,如果能及時的照相的話,也不用惹你老人家對警察之不滿,再者;你如果交通被固定照相機照像,你之心態是否也會認為政府在搶錢呢.
再問你一句,如果你行駛在交叉路口時,有一部車子闖紅燈而撞上了你,而對方又稱你是闖紅燈,請問你為了要證明你是對,你可以出示相片給對方心服口服呀.
照你所言,是否駕駛交通工具,不管有無警察在場,如果違規而警方又無法提出照片,而行為人是否可以恣意妄為,警察開紅單並不是要搶錢,是在維護交通安全,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財產之安全,交通違規只有不出事,警察也賴得理你,因為那只是行政罰,警察有裁量權要不要開單,不要等到發生交通事故時才來後悔.
””大家教學相長””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
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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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a5066001 的帖子

樓上a5066001大大點出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為什麼要分開?這表示闖紅燈可以不經過科學儀器採證
得由員警現場或逕行舉發
而不是每一項違規都須要採證  所以sherlock007您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不過我也贊成您的意見  可以由修法過程  讓員警的執法更有公信力
另回復板大
有關紅單的簽收  僅代表你是否有收受紅單  不代表您對紅單的違規內容表示認可
再回魯大
最近好幾位發言者都特別點出[警察與你無冤無仇  應該不會....]這種論調
97交聲3186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相關法規並未規定要求執行交通勤務員警於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時,應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方式蒐證為之,惟執行查察取締勤務之人員,以其親身經歷之舉發過程,於法院具結後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而就行為人違規事實加以證述,法院於衡量審酌其證詞之證明力高低後,採其證言作為認定判斷之基礎,自非法所不許,是本件員警並未以錄影或其他設備佐證本件違規,亦不影響其舉發之效力,併予敘明。

另常常會有人說  你為什麼只開我紅單  不開xxoo  請看..
97交聲2752
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固為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亦為行政法上重要之一般法律原則,惟主張平等原則之基礎事實應為合法,即處分相對人不得要求行政機關為不法行政行為之平等,是縱然該處有違規停車情事而未為警員所能立即知悉並舉發,亦非為受處分人可得據以免責之事由,則受處分人以此主張為辯,僅係狡飾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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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魯大
97交聲2712
交通員警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
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

簡單來說  你的違規  警察與您並無仇隙
不會冒著刑法上偽造文書來開您紅單
不知道小弟這樣說版大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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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錄影存證的開單,應該是可以申訴的,因為警察有有可能看走眼,一切以錄影或照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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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咬死說,警察證據不足
並強調經過路口時是綠燈
照程序來說,會變成警方必須提出更有利證據證明
警方如果無法提出更有利證明,證明當事人有違規之嫌疑的話就OK了
如果法官是公平的不偏袒自己人的話
有機會勝訴


不過別抱太大信心

台灣司法天秤早就不平了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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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對於你自已的行為有意見時,你可以不簽字(在紅單上),這樣對於你在行政救助時才有較堅定的立場,對於之後的申訴才較有利。
對於警察的態度問題,我想目前大家手機應該都是隨身物品,他們如果太過超份,你是可以在他們面前錄音錄影,以保護自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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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gogeorge 於 2010-6-30 22:37 發表
警察與你無仇,只是...需要您的罰單做績效,不然沒考績獎金。

上次我也是以時速35載著一歲多的小孩行駛機車,在過了紅綠燈超過大約50公尺處被攔下,說我闖紅燈,我當場跟他大吵一架,吵到路邊的住戶都出來看,他最 ...
我覺得你這算特例,
除了部份老阿公、阿婆騎車會用時速35外,
台灣人極少會用這麼慢速度騎,都嘛60~80在衝。
那警察也真過份,用他習慣性的「推想」來攔你,認為你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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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次紅燈右轉也是這樣

剛轉過去就變燈號

被開的超冤 

糙你媽的死條子!!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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