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0# a5066001 的帖子
樓上a5066001大大點出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為什麼要分開?這表示闖紅燈可以不經過科學儀器採證
得由員警現場或逕行舉發
而不是每一項違規都須要採證 所以sherlock007您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不過我也贊成您的意見 可以由修法過程 讓員警的執法更有公信力
另回復板大
有關紅單的簽收 僅代表你是否有收受紅單 不代表您對紅單的違規內容表示認可
再回魯大
最近好幾位發言者都特別點出[警察與你無冤無仇 應該不會....]這種論調
97交聲3186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相關法規並未規定要求執行交通勤務員警於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時,應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方式蒐證為之,惟執行查察取締勤務之人員,以其親身經歷之舉發過程,於法院具結後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而就行為人違規事實加以證述,法院於衡量審酌其證詞之證明力高低後,採其證言作為認定判斷之基礎,自非法所不許,是本件員警並未以錄影或其他設備佐證本件違規,亦不影響其舉發之效力,併予敘明。
另常常會有人說 你為什麼只開我紅單 不開xxoo 請看..
97交聲2752
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固為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亦為行政法上重要之一般法律原則,惟主張平等原則之基礎事實應為合法,即處分相對人不得要求行政機關為不法行政行為之平等,是縱然該處有違規停車情事而未為警員所能立即知悉並舉發,亦非為受處分人可得據以免責之事由,則受處分人以此主張為辯,僅係狡飾之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