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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我想問 闖紅燈

回復 1# aegis0126 的帖子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受交通規則限制的,這點無庸置疑,被開紅單簽不簽名不會影響被開紅單的事實,相信警察與你不相識也與你無仇,不會特定的開你紅單。
如果你認為警察開你紅單你不服的話,你可以至向監理單位填申訴書,監理單位會行文至警分局回復,或直接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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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sherlock007 的帖子

人的天性就是犯錯也不會承認自己犯錯,一昧的指摘警察的不是,何不想想自己是否有疏失,警察摮單如有疏失,你有申訴管道,在情狀況證據之下,稍縱既逝,如果能及時的照相的話,也不用惹你老人家對警察之不滿,再者;你如果交通被固定照相機照像,你之心態是否也會認為政府在搶錢呢.
再問你一句,如果你行駛在交叉路口時,有一部車子闖紅燈而撞上了你,而對方又稱你是闖紅燈,請問你為了要證明你是對,你可以出示相片給對方心服口服呀.
照你所言,是否駕駛交通工具,不管有無警察在場,如果違規而警方又無法提出照片,而行為人是否可以恣意妄為,警察開紅單並不是要搶錢,是在維護交通安全,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財產之安全,交通違規只有不出事,警察也賴得理你,因為那只是行政罰,警察有裁量權要不要開單,不要等到發生交通事故時才來後悔.
””大家教學相長””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
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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