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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請問一下各位茶水間的大大
如果我在台北的警察局報案  某甲公然侮辱我
若某甲是住在高雄,那麼警察局是不是要傳喚他到台北做筆錄?
或者是某甲可以在高雄警察局做筆錄,反而是提告者  我要去高雄遷就他?

以上是不涉及誣告為前提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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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 直接到地檢署按鈴提告
或 自己具狀檢附證據到地檢署送件提告  
不必透過警察局函送( 現行犯 - 移送 )提告

詳細程序 請看 法務部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罪名 請看 刑法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這樣目的提告  小心被反告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10-8-11 16: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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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犯罪事實,告當然沒問題,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這是訴訟過程中一定會造成的,相對的一定會對你也造成困擾,所以還是要衡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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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提告自己就一定也要上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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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主要是看犯罪地(被告罵你的地方)及被告住所地(通常是看戶籍或現居地均可)來決定,所以只要其中一項符合在台北地區,你要在台北警察局去提告當然可以。
但如果均不是上述地方,要在不具管轄權的轄區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基本上司法機關均有受理案件的義務,有靈敏度的警察在受理案件後回將案件報告具有管轄權的地檢署,但如果警察弄錯了,受到沒有管轄權得地檢署,地檢署檢察官也會將案件移轉管轄到具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所以基本上不管你在那邊提告都可以。
至於提告上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這要看情形,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是否傳喚告訴人一般是看警局筆錄是否已經夠詳細,如果有事實尚未釐清時,通常會傳喚告訴人到庭說明,有時候傳喚告訴人是為了詢問告訴人是否撤回告訴,尤其是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等),傳喚告訴人的目的大部分均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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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犯罪地在哪吧!

而且提出了告訴也不一定會進入開庭審理的部分
也是有可能和解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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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 是可以這樣去搞人

不過沒憑沒據 小心吃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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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告沒好處 浪費時間及金錢

2敗俱傷啊..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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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哪告都可以,不過「開庭時」原則上是會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以原就被原則在相當程度上就是為避免開板所述的動機..

讓本人想到某爆料天王立委也是常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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