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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請問一下各位茶水間的大大
如果我在台北的警察局報案  某甲公然侮辱我
若某甲是住在高雄,那麼警察局是不是要傳喚他到台北做筆錄?
或者是某甲可以在高雄警察局做筆錄,反而是提告者  我要去高雄遷就他?

以上是不涉及誣告為前提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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