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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訴訟的目的不是要打贏,而是擾亂對方的生活作息甚至工作?

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主要是看犯罪地(被告罵你的地方)及被告住所地(通常是看戶籍或現居地均可)來決定,所以只要其中一項符合在台北地區,你要在台北警察局去提告當然可以。
但如果均不是上述地方,要在不具管轄權的轄區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基本上司法機關均有受理案件的義務,有靈敏度的警察在受理案件後回將案件報告具有管轄權的地檢署,但如果警察弄錯了,受到沒有管轄權得地檢署,地檢署檢察官也會將案件移轉管轄到具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所以基本上不管你在那邊提告都可以。
至於提告上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這要看情形,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是否傳喚告訴人一般是看警局筆錄是否已經夠詳細,如果有事實尚未釐清時,通常會傳喚告訴人到庭說明,有時候傳喚告訴人是為了詢問告訴人是否撤回告訴,尤其是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等),傳喚告訴人的目的大部分均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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