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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媽媽信用卡的問題卻把我房子拍賣

首先該房子(簡稱A)

從文章中確認一下你住在A裡.但戶籍沒有在A所在地吧?

一般民事法院審理除寄戶籍址外也會寄標的址A.沒寄戶籍址的話才送達不合法.

會變成違法判決.也就是說聲請再審一定會被駁回.(簡單說民事上沒有拿回A的途徑)

如何處理?

其一.A是否有設定抵押權?因為你說有貸款

其二.銀行是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還是聲請保全處分(僅查封登記)?

         有此疑問是因為如果有設定抵押權.拍賣很容易有無實益的情形.

         從而銀行多採保全處分的手段.所以去確認一下.

         還有封條不可以自己除去(撕掉)會有刑責的(除非法院發函說你可以自行除去才可以)

其三.如果是保全處分的話就算了.只是禁止過戶.如果是拍賣的話.....

         要不要去考慮把A標下來.去和銀行(那一間都行)談說你要買.讓它設定抵押

         (再貸一次.一般法院拍賣價格.經多次減價拍賣.得標價反較低.對你更有利)
        
         最後.不然也可以等等看有沒有拍賣無實益.讓執行法院啟封A....這就要賭賭看了

         因為A賣了.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9-12 00: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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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銀行去年告她 卻把我的所有權 判回給我媽))

因為在這個訴訟顯然他有合法傳喚你出庭.但你沒有出庭.

導致敗訴確定.而你提起再審的後訴為法律審.原判決合法.自不管你的事實為何.

是前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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