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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圖] [太誇張了]一張連交通警察都看不下去的紅單!!

[太誇張了]一張連交通警察都看不下去的紅單!!

這是今年8月17日愛車被拍違規的照片,當狗狗我收到紅單時,我..我還以為是我眼花了,這..這也能開紅線違停?!拍照當天可能是天氣太熱,所以稽查人員眼花吧,但你要開單前寄照片,自己看到這"違規照"竟還沒驚醒,甚至將這罰單開出?!停管處啊~~你們太扯了吧!!照片上那一~~~~滴紅線,說誇張些,吐個檳榔汁可能還比它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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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該停管處反應,居然回復制式廢話官僚公文,全篇一大堆廢話,重點只有這一句(
感謝您利用處長信箱來反映「您的車輛(3xxx-xx)於99年8月17日在本市港x路4x號周邊經本處舉發(單號:1xxxxxxx)劃有紅線路段停車」問題,我們向您說明處理情形如后:
一、依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查道路標誌標線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有關道路路況之禁制等資訊,車輛駕駛人理應嚴格遵守交通管制標線設施之義務,經派員現場查勘,停車處路面繪製之實紅線仍可辨識,足以警示車輛駕駛人不得在該處臨時停車,惟您的車輛係於24小時禁止臨停之紅線路段停車屬實,為維交通順暢安全與停車秩序,執勤人員依違規事實採證舉發並無不妥,本案舉發仍宜維持,敬請諒察。
三、如您對本案之行政處分仍有疑義,建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送交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轉送地方法院或直接遞送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本處屆時當尊重司法最終裁決辦理,感謝您的來信,若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洽承辦人蘇有財,電話2759-0666轉6431,本處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張哲揚敬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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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這就是台北市政府大有為的擾民政策嗎?
9月1日氣到不行至士林法院聲明異義,今天9月17日了,連通知開庭都沒有...我這麼跑來跑去,為了張900元罰單,時間,人力,精神,財力....真的累了..這,真的就是小老百姓的真實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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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花博的花太多錢了吧!

要靠我們這些小市民補那個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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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相搶錢吧小市民對類似的事情只能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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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小一滴紅線要給誰看阿.....以後還是認格子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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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陰唷....只有一丁點紅線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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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錄影存證  以免被偷偷補畫紅線
順便找記者   電視台新聞畫面通常都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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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別挑戰法律吧!你自以為只壓到一點點情有可原
那其他駕駛沒開上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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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有畫紅線的馬路上,整條就都是紅線,所以會被開單正常,
只是問你的警察這麼沒有說呢,真是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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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最近很虧  不找地方補大概撐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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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這位警察以後不能開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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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花博砸那麼大當然要找我們這些呆呆的老百姓多少坑點錢補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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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妳照片路上的標誌 妳應該是停在路口十公尺以內吧?!
十公尺以內法律規定都不能停車 這不是有沒有劃紅線的問題
而是法律有規定!!
你媽貴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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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眼中只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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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算?
太超過了吧?
咱們台北市市長郝斌斌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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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到耶!!
郝斌斌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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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到耶!!
郝 斌 斌 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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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相搶錢吧小市民對類似的事情只能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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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只能學大陸自備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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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該整條都是紅的
反正也是自己愛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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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倒楣
不過停車還是要認格子
錢的方面還是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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