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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投保薪資

關於投保薪資

前提: 我可能於11月1日被資遣(我們公司都是資遣前一天才通知員工,可是他有給預告工資的錢,並請你直接不用來)

1.請問投保薪資是只要保底薪就可以了嗎?
   還是說是底薪+加班費+全勤+伙食費等等
2.我查過相關條款,感覺應該是要投保全薪才對,這樣我應該要先跟
   公司反映,還是等他通知資遣我時才反映比較好,
   因為我新工作是11月8日報到,怕先反映了,會影響到我新工作的報到
   畢竟他還沒通知資遣你,而且預告工資期間他是可以叫你上班的

以上煩請大大們幫小弟解答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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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一般都是以底薪為標的

其他的像加班費+全勤+伙食費

屬於浮動的項目.為啥說浮動?

沒加班.哪來加班費?加多少?

所以投保時不可能會以不確定的的項目投保

SO.沒有向公司反映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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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ISTA01 於 2010-10-23 22:49 發表
投保

一般都是以底薪為標的

其他的像加班費+全勤+伙食費

屬於浮動的項目.為啥說浮動?

沒加班.哪來加班費?加多少?

所以投保時不可能會以不確定的的項目投保

SO.沒有向公司反映的必要
我會說應該要算在內是因為以下條文
3.被保險人當月加班之加班費如未能於當月底前結算者可併入次月之月薪資總額申報
為被保險人當月加班,其加班費宜於當月底前結算,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其未能於當月底前結算者,可併入次月之月薪資總額辦理申報。
內政部70年12月22日臺內社字第56276號函
6.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條暨施行細則第2條、第10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7.績效獎金應屬工資範疇。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質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2日臺77勞動2字第10305號函
10.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臺82勞動2字第24899號函
1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釋疑。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

我個人解讀藍字部分為應該是底薪再加上以其他名目給的薪水,例如加班費,全勤,伙食,工作獎金等等
不知道對不對,有沒有大大有相關經驗的  請告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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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先感謝2位大大的回答
其中魯大說:
尤其發問者是新員工  顯然沒有過去納稅紀錄   尚無法舉證公司內部的薪水發放規則
這句話我不懂  我的薪資單上會有1.底薪2.全勤3.加班費4.伙食費5.津貼
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做3年多了 依照公司幫我投保的金額跟我認為的金額算下來,我失業救濟金一個月差6000左右,落差好大啊........
下面是我剛剛在勞保局看到的條文

1.事業單位之員工,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應列入投保薪資內申報。
各事業單位對其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將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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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a2821477 於 2010-10-24 09:45 發表
首先  先感謝2位大大的回答
其中魯大說:
尤其發問者是新員工  顯然沒有過去納稅紀錄   尚無法舉證公司內部的薪水發放規則
這句話我不懂  我的薪資單上會有1.底薪2.全勤3.加班費4.伙食費5.津貼
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做 ...
簡單的說

一.施行細則不是法律.............沒有對外的法效(對內如何執行法律)

二.行政院的函釋.............只有行政指導作用亦無任何法律效果可言

商業...乃強調  商業自主原則

現再已強制對員工納保.比起以前進步很多了

再說了.有沒加班可比領多少加班費?.有沒全勤?.

年終中可領多少?......((現在)))您如何確定???

投保了到時候...........沒有這些................保費損失誰負責??

所以說不確定發生的事實一般業主事不會納保的

除非你以做了很多年.........臻至((可得確定))行列*****EX主管啦...

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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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結果了  整理一下給下次有需要了解的大大參考一下
1.投保薪資=底薪+全勤+伙食+生產獎金+績效獎金+輪班津貼等等
2.至於某些金額是不固定的,所以通常每半年會調整一次(2月或8月,可是通常公司都沒這麼做)
3.年終是不算在投保薪資裡的
4.如果公司違反了,是要被罰錢並賠償員工損失的
以上是打電話去勞保局確認的結果,勞保局是建議我先清算損失金額後跟公司反映,在決定後面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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