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男子 強姦 女子(此女子未超過14歲,被害人不願意) 所以應該用 222 而非 221(這裡227條可以適用嗎)))))
不可以用227條...因被害人不願意
(((第三個 是不是色狼被輕判的原因(因為幼年子女不知道什麼叫性侵,所以也沒有願不願意),所以法官準用227條。)))
可以說是也可說不是
基本上就性自主權得被害人同意.是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所以適用227條的前題........一定是得其承諾而犯之
亦即考慮到7歲以上未滿14歲.是一個尷尬的年齡
說他不懂又有點懂.......所以...如果得其承諾而為之
不論行為人知不知期未滿14歲.都處罰...也有官認為是準用227
有爭議就是
如果是違反其意願.不用說直接回歸222條適用....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10-30 23:4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