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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專長...假設性的問題

法律專長...假設性的問題

1.下列的情形下,小馬的行為可否適用我國的刑法予以論處?何故?
  Ⅰ小馬去韓國旅遊的時候,在韓國住宿的飯店,因故與同團旅遊的台灣人小陳發生口角,動手揮拳將小陳額頭打傷,縫了三針,小陳回國後便向警察機關報案,控告小馬傷害。(§277)
  Ⅱ小馬前往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辦理簽證事情的時候,看到前面的一位老太太拿出皮包,小馬便一把搶了過去,拔腿便跑。(§325)
  Ⅲ小馬受黑社會之託,從柬埔寨攜帶安非他命到日本,在大阪街頭交給當地山口組的老大。
  Ⅳ小馬是尼加拉瓜的總統,受我國總統邀請來參加雙十國慶,垂涎接待他的翻譯小姐的美色,於是趁晚會的時候將該小姐灌醉,然後帶到住宿的飯店與之性交。(§221)
  Ⅴ小馬已婚,於前往中國上海工作時,包了一位大陸二奶,結果被他老婆在深圳當場抓到兩人睡在一起。(§239)

2.何謂假釋?我國刑法規定假釋必需具備何條件?

3.下列的情形下,小馬可否成立累犯?何故?

小馬因犯加重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在監獄中服刑時,雞姦其同房舍的其他受刑人。
小馬因犯加重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經服刑一年二個月後獲得假釋,出獄當天,因友人為他接風,多喝了酒,開車回家時,將路人甲撞傷。
前述2.之小馬於假釋出獄一年後,與朋友在夜市喝酒,見其前女友與一男子有說有笑,一時妒火中燒,便拿了棒球鋁棒,上前對準那男子頭部猛揮數棒,致該男子頭部碎裂死亡。
小馬因前往韓國行竊,失風被捕,為韓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韓國服刑期滿後被遣返回國,一年後,又在超市行竊被捕。

4.甲以種菜出售為業,於其所種之菜噴灑農藥之翌日,即將其採收,持之赴市場販賣,顧客乙買回家烹煮食之,中毒死亡,甲應否負刑責?

5.為促使惡性輕微的犯罪被告等改過自新,我國刑法設有緩刑的規定,並設有附帶條件,請問該附帶條件為何?

6.何謂易刑處分?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易刑處分有那些,試敘述之。

7.小蕾得知小美搶了她的男朋友阿輝,非常氣憤,於是找小美出來談判,小美告訴小蕾說阿輝喜歡她比小蕾貌美,小蕾氣不過,便伸手往想小美的臉上抓去,因為小蕾留有尖利的長指甲,
  就在小美臉上留下三道既深又長的傷痕,讓小美花一大筆錢,動了多次手術,依然留下疤痕,請問小蕾是構成§277條之傷害罪、還是278條之重傷罪?何故?

8.A、B都想要殺丙,分別潛入C的家中,在C放在冰箱中的一瓶冷泡茶中放入毒藥,A、B二人所放毒藥的量都不足以致死,但混合起來卻將C毒死,
  請問,A、B二人的行為與C死亡間因果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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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學校老師出的題目,我覺得你自已好好研究會比較好,不要拿來直接請我們解答,請自已好好的去察,這樣你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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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靳老師的題目

這樣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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