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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求助大大解答關於傷害告訴

有關版大案情建議如下之說明請參考:

刑法傷害罪(普通傷害-告訴乃論)
刑法傷害罪(重傷害-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
又分過失及故意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加重其處分)

雙方均有互毆行為其一方亦有體傷即被傷害(皮下組織有疼痛瘀血等情形)
而當事人於事發後3小時提出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其舉乃為證明有被傷害之情事,並未損及其證據能力,且法律並無明文限縮被害(或當事)人,如有被傷害之情事者,限於若干時限內至醫院驗傷之規定。

至於當事人是否適用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為抗辯?
此一主張尚難成立,因為其侵害行為是否屬現在(即持續發生傷害他人之行為,且並無中止或消滅之情事。)致使他人為維護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不得不抗拒防衛之。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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