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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務員任用法 28條

公務員任用法 28條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這兩個到底哪裡不一樣,  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跟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不知道差在哪裡,請大大指點
(時間點差在哪裡)

我多看了幾遍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任用之後往後推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任用後往前推 至 任用時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16 1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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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大大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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