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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偽證案判刑定讞 丟了議員

陳前議員,原以為因其民意代表之特殊身份,有機會,讓其可能的罪刑,得以免刑,甚至,可為其正在服刑的父親與母親,享有特別權力!
但,因個人所涉之「偽證罪」,經法院判決定讞,因而喪失其民意代表身份,這對身為「法律人」的陳致中來說,應是其意料中之事!
法律是不容許法律人,有知法犯法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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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所涉及之「偽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定讞。
雖其罪刑屬輕罪,卻無法獲得緩刑,係因陳致中曾協助將陳水扁之貪污款,洗錢到海外所開設帳戶中,後經法院審理後,經第一審與第二審均遭判有罪,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得「緩刑」的資格。其中,有關刑法第74條之內容如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總之,陳致中的議員會被撤消,完全符合公理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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