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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快報------陳水扁.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

私人的發票,亦可拿去當「國務機要費」支出的憑証!如以「稅法」的觀點來看,如是非營業(公務)上,使用之憑証,稅法都將會剔除該憑証。
我看相信,該判案的法官絕對不懂「稅務法規」!
在過去參加律師或司法官考試的科目,是不用考稅務法規;但從今年起,所有參與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人,都得加考「稅務法規」。
相信,今後的司法官在判案時,一定會審酌相關會計憑証是否可作為適法性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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