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無正義可言
因為它只是一本無生命的書
放著不動
也不會自動執行
因其執行煤介為"人"
重要因素在人
人才能給予法律真正的生命
就如同
一把刀
刀是死的,不會動的
是由人來決定刀的用途
而非刀來決定人的用途
所以再回歸原點
人身上
我這個人在台灣為法官
我就有法官的職權
法官才有權解釋法規
但也因法官非同一人
解釋就有所不同
就是因為如此
台灣有不少人並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因為書只有一本
但其解讀卻可能有多個版本
更甚者
還玩文字遊戲
老百姓想什麼沒有用
因為無司法"權"
有司法權的人請想想
法律目的為何
現在的司法是否已偏離其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