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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化學去勢」處理性侵犯 人權促進會反對

引進「化學去勢」處理性侵犯 人權促進會反對

華視新聞 2011/09/09 00:0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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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性侵害案件層出不窮,其中不少案件經過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譁然。政府和民間團體針對性侵害防制法修正案進行討論,也引發社會大眾的關心,但於性侵犯假釋出獄後一再犯案,目前國內似乎束手無策,為了防止這些性侵犯再度犯案,曾經提及「化學去勢」來處理,但由於涉及人權與倫理,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須再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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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去勢是透過肌肉注射MPA(甲基氧黃體脂酮醋酸鹽)抑制性慾的驅動。根據國外統計,性侵犯注射MPA之後,性侵犯血液中的睪脂酮(Testosterone)濃度下降後,性幻想會明顯降低,再犯率也由51%降至5%。1996年加州還正式通過「化學去勢」的法案,目前已有許多州陸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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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佛羅里達州對於化學去勢規定,承辦法官有權決定治療持續時間,最長得終生治療。如果性侵犯不配合執行注射,即違反假釋法規和觸犯第二度重罪。儘管國外已有不少化學去勢的立法案例,但由於這牽涉醫學、倫理和法律等相關複雜層面,包括醫學專家資格論定、哪些罪犯該接受化學去勢的標準等;但最大問題在於法律層面,包括是否侵犯人民隱私權、也可能違反國家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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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認為目前國內對於化學去勢等相關研究和方法還不明確,司法單位不宜躁進。台權會表示反對化學去勢並非縱放或任由性侵犯罪一再發生,而是提醒立法者和民間團體,並非引用國外制度犯罪防制就可一蹴可幾。擔心貿然實施化學去勢後,卻沒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不但侵害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意義,是否真正達到犯罪防治的目標,就有待商榷了。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 ... 01109090819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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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顧及罪犯的人權那誰來保障被害者的人權呢?
與其如此還不如限制罪犯的權益, 總比一般民眾受到傷害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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