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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代言 部落客亂誇將罰可處酬勞10倍「會更謹慎」

收錢代言 部落客亂誇將罰可處酬勞10倍「會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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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代言 部落客亂誇將罰

可處酬勞10倍「會更謹慎」
2011年 10月25日 【朱正庭╱台北報導】包含部落客在內的素人(一般民眾),在網路上做不實薦證恐受罰。立法院昨一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認定部落客只要收受報酬,就須負連帶責任,最高可處收受金額的十倍罰鍰,最快年底前就能實施。社群網站認為,恐影響網友發表感想的意願。網友則說:「如可開罰,會讓部落客更謹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審查立委丁守中等人提出的《公平交易法》修正提案,在第二十一條增訂對包含部落客在內的素人代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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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知情就開罰
公平會表示,這類透過分享心得的薦證廣告規範原只針對名人,一旦產品出問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次修正條文特別把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代言人納入,但考量這類素人收受酬勞不若名人多,訂出賠償金額最高為所收受報酬的十倍。
丁守中表示,經常在部落格或網站介紹商品或店家的部落客,許多都獲得廠商贊助或給報酬,也等於是網路代言人,自然也需規範。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仍要符合事先就知道或可知道所薦證的產品有引人錯誤情況,不是產品出現問題,部落客就要遭罰。


「扼殺言論自由」
知名美食部落客徐天麟,擁有近四千二百萬瀏覽人次的美食部落格「美食激進份子」(
http://tw.myblog.yahoo.com/gary-lovetoeat/),他不滿說:「難道自己吃了覺得好吃,別人覺得不好吃就要被罰嗎?」他表示,只是分享自己的主觀心得,要是廠商提供試用品、付費文章都會特別註明,讓網友自己判斷。
另一時尚部落格「I am MoMoCo」(
http://www.wretch.cc/blog/momoco529)格主何思潔則說不擔心該條文,她說:「我都是試用過才擺上,絕不是昧著良心寫東西。」

據了解,部落客接受廠商委託撰寫推薦文章,每篇圖文價碼從二、三千元到六、七萬元不等,全台最大部落格社群網站無名小站表示,有些部落客只是單純分享心得,沒收報酬,但此條文一出,可能使網友分享意願大減,也扼殺網路言論自由。


網友:常遇地雷
常看美妝部落格推薦的網友Angela說:「我三不五時就會看看這些部落格推薦,了解產品試用過後的感想,雖然有些推薦很精準,但也常碰到不如預期的地雷,如可以開罰,可讓部落客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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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第21條
如廣告薦證者不是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和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最高為其接受報酬的10倍
★第35條之1
增列「窩裡反」寬恕條款,參與聯合行為業者在公平會調查前或調查期間主動陳述具體違法狀況,並檢附事證協助調查,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41條
針對獨佔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或廠商間透過聯合行為影響市場,原最高可罰2500萬元罰鍰,修正條文增列如「情節重大,可處最高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罰鍰」。
註:昨一讀,最快年底前可三讀通過實行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98/IssueID/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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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哪一種資訊只要公開被閱讀
廣告就必須有公信力
置入性行銷或不實廣告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是會被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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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美食節目或網路社群部落格推薦美食已經很難令人相信~或許PPT還能加減相信吧~太多都是收錢幫商家打廣告~依照推薦去吃東西也未必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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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 涼 勒 老 機 掰 啦 賽 賽~謝謝3Q
http://i.imgur.com/d3MOhh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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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最高為其接受報酬的10倍..
我認為合理啦..
法官應該會以客觀明確的事實為判斷依據..
好不好吃是主觀..應該沒事.
但..
食品絕不含防腐劑喔..
絕對是有機栽培喔..
像這些..若部落客未經證實'敢推薦敢寫上..
真的錯了..罰10倍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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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按{讚} 的那種社群最蒿洨
有的人只是"...................." 就拿到20個讚
真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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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叫扼殺網路言論自由? 那毀謗罪也是危害言論自由 不實廣告開罰也是違反了媒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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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是無限上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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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甚麼事都要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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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這麼作了,不然一堆自然為是愛寫文章的部落客,真以為自己是天下無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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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 "收受報酬" 可能有雇傭關係,就如同 老闆叫你做違法的事你會做嗎?  有行為能力的人違法可是要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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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拿錢 就是一種廣告文
這跟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
拿了錢 你就 "只能" 寫多好吃 多好吃 多好用 多好用
能 "真的"講實話嗎?
這種才是扼殺 言論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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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個人問題也是有的
像A說好吃.B說普通.C說難吃 大有所在
個人看法.吃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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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錢財 予人消災
只是像食物 口味的東西是很主觀的
我說好吃 別人不建德認為好吃
如果太誇大 受罰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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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部落客文章都是個人心得阿...為啥一定要感覺備騙勒..
這麼大一把年紀都部會自己去體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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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很贊同這個做法   要不然現在的推薦文已經越來越像廣告了
沒用過的人或沒去吃過的人    也可以寫的像是用了很久一樣
既然要幫別人廣告推銷...那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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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手短;吃人口軟是不變的道理.理念是理念,生意是生意.混在一起叫人怎麼分?
                        ....嘴角全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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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章前面應該先註明
是否廠商提供產品
廠商有無付費
本人試用期間(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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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現在的美食網頁或節目
已經淪落到美術設計或搞笑的地步了
甚至內容乏善可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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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是一堆射後不理的人
一堆只為了錢而說好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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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很合理 有收錢~
這樣巳經是算「廣告行為」,廣告行為就應該受到規範~

重點是在 「有收錢」跟「沒收錢」~
不是在 每個人覺得好不好吃 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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