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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是偷竊嗎...? 懂法律的請!

是偷竊嗎...? 懂法律的請!

是這樣的 我是國中生 我們上學 我把腳踏車停在附近的7-11 前面的小停車格

我們都有鎖 但有1天 我們經過訓導處發現我們的車子都被遷去訓導處
這樣訓導處是不是 算偷竊阿?!   

我們長時間停在7-11 有違法嗎? <<只是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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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11 前面的小停車格

沒有違法

但好奇的是..........................why 我們的車子都被遷去訓導處

是如何知道 是學校學生的車??

(這樣訓導處是不是 算偷竊阿?!   )

車子有鎖??.........若是鎖在停車格.....上...........被移回..............那一定要破壞鎖或開鎖

可以構成竊盜..........如果沒有鎖.........有點難說.......要看訓導處的動機

但不論如何 都可以去要回來

不然可以 到法院見

你的東西..........誰都無權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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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VISTA01 的帖子

你好 他們把我們車子抬去的 管你有沒有鎖 直接給你抬走


這樣算違法嗎?  

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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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你的文字敘述,應無成立"竊盜"的可能,

因為竊盜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有要求「不法所有意圖」,
其中的「所有意圖」部分,本案看不出來行為人有「以所有人地位自居」而「排除他人占有」的情況,
拿到訓導處應該就是有要給所有人認領之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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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制罪

因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

重點是  校外關訓導處什麼事???  管太多了吧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1-10-30 16: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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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VISTA01 的帖子

對阿~~~~~~~~~~


因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 << 這麼意思!?

[ 本帖最後由 spider0987 於 2011-10-30 19: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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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loveendou 的帖子

你好

摁 她憑甚麼把我們的車車 移走呢?

停那邊好好的 為什麼要拿去訓導處呢?  

這樣亂牽別人的腳踏車......到底....?

[ 本帖最後由 spider0987 於 2011-10-30 19: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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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VISTA01 的帖子

的7-11 前面的小停車格

沒有違法

但好奇的是..........................why 我們的車子都被遷去訓導處

是如何知道 是學校學生的車??

A:這點我們也不知道
車子有鎖??.........若是鎖在停車格.....上...........被移回..............那一定要破壞鎖或開鎖

A:車子有鎖 他照樣給你抬走
可以構成竊盜..........如果沒有鎖.........有點難說.......要看訓導處的動機
A: 動機應該是不希望我們都停在7-11 妨礙別人做生意 7-11 關學校什麼事呢!?

但不論如何 都可以去要回來


不然可以 到法院見

你的東西..........誰都無權扣留


[ 本帖最後由 spider0987 於 2011-10-30 19: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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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時間停在小7是不違法.不過店家有權讓店面前停車格讓給顧客的權力..加上若有妨害到進出或進貨更是如此.並不是停在停車格就是長時間合法的而且那好像是給機車停的吧..就算學校不搬.店家可向相關單位申訴..若長時間妨害店家做生意.店家是可以申請取消停車格的請求權.只是店家多以和為貴.不申請而已..說這麼多.重點是.那是腳踏車專用停車格嗎.若不是.雖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不違法..但長時間停的確有可議之處..
2.不構成竊盜.並沒有企圖為自己或第3人所有.以不法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強制罪
3..以民法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其財務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1-10-30 19: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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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桔梗控 的帖子

謝謝你

所以不是竊盜罪 而是強制罪搂?

小7 沒有專門停腳踏車的 . 都是機車跟腳踏車一起停.

我剛剛去找了

第 304 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本帖最後由 spider0987 於 2011-10-30 19: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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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也是不會構成強制罪,這種開放性構成要件多半會在「輕微原則」下被阻卻掉。

至於樓上所提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我想應先確定「相對人」是誰,而相對人是否「現正占有中」,否則無法行使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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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是算可以構成的但是只在行為時.至於行為手段.是否有用強暴.脅迫手段.另人心生畏懼.而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行為為前題.但移動腳踏車是否有另人心生畏懼..有點模糊地帶.並需以個案在整體法規的社會價值判斷..若因為擔心腳踏車以後不知道要停哪..是有可能勉強構成.但有點難
不服的話.學校跟您是屬於特別權力關係.先向學校申訴.不行在向現市政府教育局申訴..這案子要走刑事途徑.有點誇張.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1-10-30 20: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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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桔梗控 的帖子

所以 學校沒有經過我們同意 自行移腳踏車.... 這應該是重點

我都被搞混了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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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移動後造成您可能心生畏懼.不知道以後腳踏車要停哪..您可以先向學校申訴抗議..不服的話向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訴..因為刑法上雖勉強構成強制罪.但是能不走刑事訴訟就盡可能不要走.很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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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桔梗控 於 2011-10-30 20:43 發表
強制罪..是算可以構成的但是只在行為時.至於行為手段.是否有用強暴.脅迫手段.另人心生畏懼.而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行為為前題.但移動腳踏車是否有另人心生畏懼..有點模糊地帶.並需以個案在整體法規的社會價值判斷..若因 ...
刑法304條強制罪應無使人心生畏懼此一要件,與306條恐嚇危安並不相同
強制罪的重點在於此一開放構成要件並無違法推定,要額外檢驗手段與目的是否具合理關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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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取回權利是沒問題的,以所有權主張就可以了
但學校上,在民事是構成侵權的,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7-11應該可以向你請求不當得利、類似租金的停車權利,但因為7-11本來就有有暫停的意思,然隨時間多少,金額如何計算,法無明文,大概交由法官認定。
不過7-11隨意處分你的車,當然也構成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應該可以成立。

刑事上
學校沒有不法所有,可能不構成竊盜
也沒有強制行為,可能不構成強制罪
也沒有使用竊盜,故法理上也應該不會成立
沒有法律明文,應該不構成犯罪


至於特別權利關係,在臺灣,除非法律明文,不然這只是學說的看法,在法律上未必站的住腳

以上,個人看法
感恩生命存在、感恩天地無為、感恩我還能感覺痛苦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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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任清風 於 2011-11-1 22:36 發表
民事上,取回權利是沒問題的,以所有權主張就可以了
但學校上,在民事是構成侵權的,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7-11應該可以向你請求不當得利、類似租金的停車權利,但因為7-11本來就有有暫停的意思,然隨時間多少 ...
7-11前面的小停車格應該不是屬7-11所有~ 而屬公有(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所以7-11無法主張不得得利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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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者可能因車子被學校訓導處帶走, 而心生不滿, 想問法律上的意見, 想把事情搞大一點, 讓學校瞧瞧"

以上是個人胡言亂語,,,不是評斷

不過, 要問:

1.是否因為違返校規, 比如不能騎腳踏車上學, 被舉發, 訓導處才...

2.還是久佔別人商店, 商家不滿, 請學校處理.

其他人的回應, 可能是法律上的意見, 可是真的告上去了, 只要是上述兩點, 應該還是不了了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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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關於教師將車牽回學校,如上所述,雖客觀上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關係,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又意圖,不該當本罪主觀要件;另剪鎖是否成立毀損罪(354)?客觀上破壞鎖之本體使其失其效能,主觀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惟違法性上,乃一教師懲戒權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討論,管見以為,教師因附近住戶抗議而為勸誡學生所為之破壞大鎖行為,阻卻違法,故無罪。至於有無強制罪(304)或恐嚇罪(305)之討論,既無將來不法惡害通知也無現在不法惡害通知(畢竟說訓導處要求學生前來領車加上訓誡可算惡害通知,聞所未聞)兩罪皆不該當。縱認是不法惡害通知,於違法性也會被上述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打掉,無罪。有無侵占(335)?既無依法令或契約所為之合法持有,不該當侵占要件,無罪。至於腳踏車放在便利商店有沒有事,就要看看腳踏車放的位置是公有還是私有搂,私有:侵害地主所有權,依民法侵權行為(184I前)轉為租金方式賠償損害。  但願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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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6796 於 2011-12-2 14:11 發表
我想,關於教師將車牽回學校,如上所述,雖客觀上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關係,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又意圖,不該當本罪主觀要件;另剪鎖是否成立毀損罪(354)?客觀上破壞鎖之本體使其失其效能,主觀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我想只有毀損罪可以成立,其他地方倒三言兩語就可以帶過了...講到阻卻違法事由可能顯示多餘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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