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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款當員警獎金明年元旦廢止

本來這種制度就是不合理,警察只是執行分內工作,為何有這種「執勤績效抽成」的制度!?結果這個政府是認為老百姓很低能嗎!?弄這種「換湯不換藥」的政策只是想轉移「觀感不佳」的焦點罷了,真是可惡∼
自己違規在先就不要怪警察開單;如果上路還要看到警察站崗才能讓你乖乖遵守交通規則,那麼該檢討的是你自己的心態,而非警察躲不躲的問題。
台灣人很奇怪的就是會鄉愿久了,明明不對的事情也會合理化;遵守交通規則要有「聖人」般品德操守!?那好幾個國家還真是「聖人氾濫」囉∼
其實不管有無爭議的開單舉發,民眾是可以要求警察必須有影像「佐證」的,而非僅靠執法者「雙眼所見」為憑。即使有些在被當下被迫簽名的罰單,事後都可以到監理機關去申訴;成敗不論,但自己的權益還是別忘要去爭取。
騎開車上路,還是乖乖遵守交通規則吧,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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