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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索3成報酬 擬修法取消

東西遺失本來就要受處罰阿∼

應該立法報酬20%如果上警察局要10%手續費給警察,或是報酬設上限,未滿上限算趴數。
不然我的稅金拿來處理他們這狗屁事情真的是情何以堪?

除非甲級貧戶還是甚麼沒錢人我覺得可以不用報酬費(OS話說窮人還掉東西更不該)

強制要拿30%的人實在丟臉,而東西掉了的人也是怪不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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