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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索3成報酬 擬修法取消

引用:
原帖由 天才阿飄 於 2011-11-13 10:18 發表
其實只要加兩個字就好  把"三成"改成"三成以內"

這樣意思就大不同 可以由失主自己決定要給多少!!
我很贊成這位仁兄的話,也可以改成3成的報酬要以其遺失物的使用損耗程度計算,
而不是揀拾者自己以該物品全新的價格去換算3成,因為大部份物品一但售出後,
價格都會下跌,如果失主是已經使用多年那價格更不用說,
一定會降低其售價5-6成左右,所以揀拾者不能強制以其原售價之3成或以下索取報酬,
情→理→法,如果真要用法條來張顯拾金不昧的道德,那請立法者本著以上的善良風俗及習慣,
去改條文,因為當「情」「理」都失去作用時,法律才是道德最後的手段好嗎?
我覺得這才是孔子的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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