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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拜託懂勞基法的人幫我解答

拜託懂勞基法的人幫我解答

本人在高市.路竹區後鄉里一間鋼鐵廠上班.燁字輩的蠻好認的
本人的工作特性是需要輪3班制.而公司有強制規定說.當班的人做滿8小時.但是下一班的人沒來交班.不可離開工作崗位.需得繼續加班
但是最近發生一件事.這禮拜剛好我輪大夜班.即是半夜12點到早上8點.
但是早班的人剛好沒來.主管強迫我加班.說這是公司規定.
但是當下我拒絕了.我說輪完大夜班我已身心俱疲.已無法勝任.請另尋他人.
因此我聽到風聲說.主管打算以公司法把我記過處分....

請問懂勞基法的大大們.幫我解答一下.1.公司方向是否變相的強迫人加班.這樣是否有違法
2.我若因此被記過處分.是否有方法或方式申訴.公司方面會受到何種罰則
3.公司常以趕貨理由.強迫員工禮拜6跟日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加班. 若員工拒絕加班受到處分..是否有方法或方式申訴.公司方面會受到何種罰則
拜託請懂勞基法的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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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是規範公司的法律
不是用來規範員工的

至於強迫加班的話 你可以找勞委會詢問看看
不過現在台灣很少人沒超時工作的
勞基法雖然規定2周不能超過84小時
但是台灣大部分人都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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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42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您老闆行為已算是強制工作.明顯已經違法..其管轄單位是各地方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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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寫得不錯

樓主寫得不錯   太給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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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3812376 的帖子




詳情可以去電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諮詢、檢舉申請勞動檢查,

積極爭取保障勞工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01
勞委會.勞動基準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0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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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看看第5條為條文
第75條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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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我工作20多年了,,只有聽公司的話,,否則吃不完,,兒子走 !.....   
但是  外勞卻是比台灣本地勞工大尾哦. 他們會打電話給人力仲介和勞工處,
,他們一查,,先罰錢再說,所以公司不會要求外勞如此做,,
台灣勞工呢....有誰會理你啊.....你一上報,,,主管就告訢你....明天你可以不用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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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解,
和解會上先談看看,
第一回版主不滿意,
再去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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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跟板大一樣的問題=.=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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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全部員工一起,
不然就等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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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頂多扣薪水
被開除,公司會給遣散費
看你的決定了
看你要的是甚麼
是被扣掉的薪水
一個理字
還是一份安定的薪水
如果沒有任何扣薪的動作
記過就給公司記吧!

因為公司如果真的有那樣內部的管理規定,你就違反了公司規定,是一個合理的開除條件,如果機器是24小時不停運轉的,被開除機率就加分了,這也是公司評比員工忠誠度的一項
贏了理字輸了面子
只要公司願意給遣散費,一切都是合法的
還有你記得當初進公司時,你簽署的同意書條件嗎?
公司不是傻子,公司一定會跟你玩文字遊戲
再看看下面的圖表,你就知道你輸在哪裡了
公司內部規定!合法的,且尚未發生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紀錄
你完完全全站不住腳

※保重~~~

以前我在裕鐵都是12小時的,包兩餐,月薪43000~45000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0- 1 條(工作時間變更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2-9-9 04:06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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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第三十條有規定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勞基法第第三十二條亦規定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給你參考,別漠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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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要求是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2.雇主不得強迫工作~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否則構成第77條罰鍰規定,但你如果在時間外工作可能雇主會說你是自願的,這部分建議詢問勞工局
3.工時及加班費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4.如果雇主以此理由記過可申請勞工局調解,如果記過也不能從你工資扣錢,否則就構成違反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5.在不董打趣勞工局詢問最快,

[ 本帖最後由 two2 於 2012-9-18 2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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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同意aini7225的說法!
資方強橫無理的要求, 原工不接受, 卻要員工被扣薪水?
姑息, 絕對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直接詢問勞工局吧
p.s 只是當初您進公司時簽的任何同意書, 或者規範都要了解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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