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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拜託懂勞基法的人幫我解答

記過頂多扣薪水
被開除,公司會給遣散費
看你的決定了
看你要的是甚麼
是被扣掉的薪水
一個理字
還是一份安定的薪水
如果沒有任何扣薪的動作
記過就給公司記吧!

因為公司如果真的有那樣內部的管理規定,你就違反了公司規定,是一個合理的開除條件,如果機器是24小時不停運轉的,被開除機率就加分了,這也是公司評比員工忠誠度的一項
贏了理字輸了面子
只要公司願意給遣散費,一切都是合法的
還有你記得當初進公司時,你簽署的同意書條件嗎?
公司不是傻子,公司一定會跟你玩文字遊戲
再看看下面的圖表,你就知道你輸在哪裡了
公司內部規定!合法的,且尚未發生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紀錄
你完完全全站不住腳

※保重~~~

以前我在裕鐵都是12小時的,包兩餐,月薪43000~45000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0- 1 條(工作時間變更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2-9-9 04:06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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