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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怨 王家:見識公權力的可怕

樓上有說道關於600萬的問題
這又是一個被法律所欺騙的真相
建商的600萬是根據都市跟新條例指定一個銀行帳戶存放進去
這帳戶於王家沒有任何關係,王家擁有的只有可以向市府要求去提領這600萬而已
所以王家並沒有同意或收下這600萬喔,樓上的

基本上我說這件事件最大的元兇是在政府
對建商,他們又不是慈善事業,對他而言這叫在商言商
對王家,這間Home(請注意我不是用House)他們有絕對的處分權,這可是憲法直接保障(請查憲法第15條),也是人權上最開頭的私有財產所有權

相信大家都知道法律不是萬能,不可能有完美的法律,所以才有執法者的裁量權(請搜尋一下行政裁量權或司法審議)
都更立意是好的,但是今天問題這麼大的原因就在於政府濫用法律的解釋權,使王家處在絕對的不平等
我們來看看幾個案例吧,http://fongchen.pixnet.net/blog/post/30550656 請點進去看看
明明都是在台灣,都是都更,為啥台北市政府就會搞到民怨四起
有人說有關法律上的不同意與口頭上的不同意是不同的
那我再舉個例,今天我對一個女性求婚(就好比建商跟王家),難道我可以說因為該名女性沒提出法律上的不同意,我就可以強行娶她嗎
憲法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有牴觸一率自動無效,所以今天王家祖厝是不能用都更條律強行拆除的
我們觀察為何都更裡有強行拆除的規範,其實那是針對公寓或大樓,同一個建築物裡有多個所有權人而制定的
請問這可以適用到王家的獨棟透天厝嗎,再來大家今天說那36戶也很可憐
大家有想過就算不劃進王家,那36戶的房子難道就不能蓋嗎
請問一下北市府所謂的依法行政,難道就代表可以任意解釋法律嗎
再來,都市更新最根本的出發點應為所謂的國土規劃政策
請問為何文林苑的都更是建商自己劃的,難道現在是建商執政,還是說我們的國土政策是建商在規劃的
如果要基於所謂的大義(也就是國土規劃),為何世界上還有這麼多釘子戶和平共存的案例(連台灣自己都有案例)
再看看文林苑的劃地,如果基於大義,也請解釋一下為何有部分的房屋可以不拆(而且也是舊屋)

所以今天的文林苑為何反對的聲音占大多數,因為贊成者所提出來的說法經考究皆不具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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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的爭議基本上已經大致都釐清了
我簡單的為後面發言的人先解釋一下問題
給16樓,關於王家是否有收到通知書這點要好好說明喔
首先王家在這點上是敗訴的,但是敗訴的原因是因為法院採取發信主義
也就是雖然王家敗訴,但王家卻不一定有收到通知書,只知道建商有發信而已
所以你所提的王家有錯的部分,說服力不足
給21樓,都更的重點在更新而不是拆屋
我們同意在危樓、違建下應該強制都更
在集合住宅、公寓大廈裡,及產權的所有與他人有關的情況下可以多數決
而這些情況,王家都不適用
你所提的南韓跟日本,很抱歉,他們對於獨立產權的民眾可是不敢拆屋
請看看這個http://big5.ce.cn/xwzx/gjss/gdxw ... 0510_11299909.shtml
連機場這種重大公共建設都不敢拆呢,你所舉的例子可謂是極盡諷刺
而你所提的公眾權益,憲法23條就已經有明確規範了
很可惜你的論述沒指中問題的核心點,可以看看我前面的發言,你的說服力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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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樓的,文林苑這爭議本來是有解法的
但市政府用公權力硬拆下去就覆水難收了
你有沒有看過文林苑王家阿,王家可是好好在那哩,其他房屋都拆了喔
這表示什麼,王家的不拆屋與其他住戶蓋房子不牴觸喔
那又代表什麼,個人認為可能是建商利益考量
都更碰到劃分區塊內有向王家這樣的獨立戶
就等於完全無解???,你的論述很明顯地經不起考驗
請google一下釘子戶,你就會看到我們的台北市政府有多麼的可笑
你要換新屋是你家的事,你不能用這是好事的方式
以強迫式的善意(這根本就已經是惡意了八)要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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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34樓,總算看到比較有說服力的論述了
小弟衷心感謝你詳細的回覆,以下是小弟的論述,請你參考一下
首先,到底都更是啥,都更的目的應是更新還不是拆屋,拆屋只是種手段
長遠來看應為國土規劃政策的一環,這是小弟的見解
但是來看文林苑的都更,他是所謂的私自都更,也就住戶和建商的私自合約
因為符合都更條例,可以獲得容積獎勵,本質上是民事合約
都更的大義只是附帶的結果,要先釐清這點(因為很多人都說都更是大義,這可是很有問題的)
所以我才在33樓的論述後面寫上強迫式的善意
再來你提到所謂畸零屋的問題,這是法律上的誤解,我開頭有提到都更不等於拆屋
都更條例有詳細描述這點,這可是有被規範的,住戶可以用拉皮的方式來進行都更,拆屋只是3個方案之一
所以不拆王家,王家就不能再都更這是很嚴重的誤導
再來,你的論述裡有關憲法的問題
當然以憲法人權來看,住戶有權決定是否參與都更,但憲法只是一個大方向的基礎概論,很多現行行政法規甚至民法刑法如都要拿憲法來解釋恐怕都有違憲的問題
這個要以大法官釋憲為主,所以我們一直要求要釋憲,憲法只是個大方向,且根據法律位階,他不可違背
我簡單這樣舉例就好,憲法15條明文私有財產制,但是憲法第23條有所謂國家徵收規範,所以有關土地徵收的法律是不違憲的(當然如果政府過度解釋的話是可以打釋憲案的)
為何我們強調憲法,因為很簡單,今天王家的案例不論用哪條法律,都不違反他憲法15條的保障
假如今天王家是基於公共建設要被拆,我相信不會有這麼多人反對,但是今天王家是因為他人的私自合約要被拆
請提出個可以拆王家的法律出來吧,現在都更條例不但要修法還要釋憲喔
另外你所提出來的YAHOO新聞的案例,這更凸顯了王家要強拆的謬誤
憲法明文規定私有財產制,且除非有重大國家利益,或基於安全考量等等人道因素才可以徵收
請問這起私自都更的文林苑有何權利可以拆王家,更可笑的是現在王家還合法保有土地
你所舉出的例子,在在顯示出強迫式的善意不是善意,人民沒義務接受
你最後這句話「如以公利益來看這個問題是應該以更整體的方向來看待」
這更是顯示出目前都更法裡有關私自都更的荒謬,在整起文林苑裡,台北市政府跟橡皮圖章沒兩樣
請問公共利益在哪裡(文林苑可是私人豪宅,還已經賣光光囉),整體規劃在哪裡
就算你說被排除掉的部分可以入後再更新,你有實際走過文林苑嗎,知道文林苑的後街只有2.5M,是有拓寬必要的嗎
今天如果讓文林苑這樣蓋下去,那道路再接下來數十年間都不能拓寬了(因為另外一邊已經緊貼捷運線了)
國大大義可以跟私人合約畫上等號嗎,還是土地規劃可以用私人合約擺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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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38樓的詳細回復,以下是小弟的論述,請參考一下
你第一段的論述就等於打了文林苑事件的一巴掌
你強調市府規劃跟國土規劃,而我在36樓就義在強調這起事件是私自都更了
這也是為何社會反彈聲音這麼大的核心因素之一
私人規劃能更市府規劃和國土規畫劃上等號,這點我們是非常質疑的
不論國際上或台灣本土(撇除文林苑),從沒有因私自更新強拆的
就連公共更新都還有不拆的案例,請看看日本成田機場的案例(最後還是等到住戶妥協了才拆)
這代表什麼,人權的基本之一,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舉例,今天可以用2300萬人的投票決定郭台銘的財產怎麼分配嗎
再來我也強調過王家的不拆與那36戶的都更是可以不衝突的,目前衝突最大的叫建商的利益

再來你的第二段我也要論述一下
有關立法裡都更的強拆,其立法的依據為產權的所有與他人有所關聯
簡單的說就是集合住宅或公寓大廈,今天不可能在選擇拆屋的情況下略過部分住戶
在這點上我們是贊成多數決拆屋的,但是對於王家的強拆
我們是否可以說有過度解釋法律之嫌呢,我們不支持釘子戶
但是今天我們就是因為不認為王家是釘子戶才願意聲援他,因為王家明明可以跳過的

第三段更是我們強烈質疑現行的都更法有嚴重瑕疵的部分
建商可以在沒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賣預售屋,這可是有廣告不實的嫌疑了
現在台北市政府已經宣布王家合法擁有土地,更是打了贊成王家拆屋者一個大巴掌
在內政部行文給台北市政府的公文裡已經明文寫下對於王家是否有收到公文是有瑕疵疑慮的
對於文林苑的道路規劃與消防規範是有疑慮,有明察規劃的需要
而且這還是2月份的公文,內政部的公文可以說重重打了你的論述一巴掌
惡法亦法,不代表有人因此受害後政府可以不負責任,不然李登輝也不用特赦美麗島囚犯了

第五段,我們也同意釋憲緩不濟急,但這也表明了我們這些反對王家強拆得並不單單聲援王家
我們是不希望王家案例再發生,為了避免三輸的情況再發生,我們一定要釋憲與修法
這起文林苑是台灣首例,在台北市政府宣布王家合法擁有土地的現在
那36護與建商已經沒有正當性了,王家拒絕他們的私自都更完全合法

第六段,不論與論對王家有沒有實質意義,我們要的是人權與公平正義
我們要的是避免法律的縫隙再次造成王家的悲劇,所以我們會繼續抗爭下去
就算王家日後妥協了,都更的修法也依然有必要性

我通篇看下來,我只看到建商的強勢主導,台北市政府淪為橡皮圖章
這難道是我們所期望的理想的都市更新嗎,既然要公權力介入
那麼從一開始就應該由公權力來規劃,這就是現行都更法最大的漏洞
都更的大義在政府淪為橡皮圖章的現實下是站不住腳的

最後一段,文林苑也並非政府所規劃的都市更新案
我們也意在強調了,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
所有者要怎麼處分他的財產我們不論誰都沒有說話的權利
你最後一句話完全凸顯了我所謂強迫式善意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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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回覆,整篇討論串大概只剩你我在論述了
我是一個反對強拆王家的意見者,而大大作為贊成北市府行政的意見者
兩方意見不同,小弟認為能讓兩方意見一起論述會比各自論述更好
以下是小弟的論述,請參考一下

首先關於私自都更的部分,大大可能誤解了小弟的論述,小弟就來詳細論述一下
既然有私自都更,當然就有與其相對的公辦都更
所謂的私自都更是由住戶自行與建商協議並交由政府核定的都更案
所謂公辦都更辯就是由政府認定該區域有都更之必要性,由政府協調建商與住戶的都更案
所以我在論述裡強調私自都更,就是因為私自都更的基礎是私人合約
而公辦都更是有政府執行的正當性之強制都更
所以這起都更案是私自都更並非小弟的認定,而是事實是如此
問題點在以下的部分,私自都更案是由住戶和建商協議,但是在現實面
建商基於施工之方便性和最大化利益,自然會尋求最大建地,也就是會請其他住戶也一起參與
所以私自都更絕少有只拆掉最初與建商協議住戶的房屋並重建,都會請周圍住戶一起來
而這就是現行法律的漏洞了,正如我所論述的,私人合約對第三方他人並無強制性
如同我們不能以投票方式決定第三方他人的行為(如果要有效的話,那就是法律的問題,與合約無關)
我強調私自都更的部分,重點在王家並無強制都更的必要性(王家所在位置並不是政府公告的強制更新地區,那36戶的合約也與王家無關)
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論述,小弟感謝大大的詳細解說,小弟受教了
而你說那36戶使用拉皮都更有困難,請問對那36戶,有哪一條法律准許他們在處理自有財產時,可以把王家的私有財產拿進來考量了

第二段,我們引述的不只是國外的案例喔,像台南以及馬市長時代都有過都更案遇上不願都更的獨立產權住戶
在這些案例中,都還是能達到3贏的局面,我們的論述是強拆與達到3贏局面並無直接關聯
而你在強調惡法亦法,這點我也有論述了,今天就算王家妥協了,我們也依然會繼續要求都更法修法(如果修法不通過,釋憲)
請問王家有因為我們的抗爭而沒被拆掉嗎,現實面上我們還是屈服了
但是不代表我們看見不合理的惡法就應該閉上嘴巴看,我們提出釋憲與要求修法就是因為我們認為有瑕疵
你說的對,社會不應該一相情願
同理,法律有瑕疵我們也不應該一相情願的閉嘴接受,應該要提出釋憲與要求修法,避免還會有人因此受害
我們提出釋憲,是希望能給王家一個公道(不論結果為何,相信大家都會接受了),要求修法,是為了避免文林苑會在翻版
這跟脫褲子放屁無關,因為2個手段追求的是不同的結果

都更案當然不能用說漂亮話與論述來做,但現實是有人因此受害了,難道我們就應該閉上嘴巴看
當然不行,我們無法達到完全的公平正義,但我們應該去追求,今天我們為王家發聲就是在此
文林苑案何止與那38互有關,排在文林苑後面所有的都更案都會與之相關
因為文林苑是第一起公權力強拆的案例,這關係著所有會面臨都更的居民之權益
所以我們要發聲,因為台灣有一起文林苑已經夠了,難道後面還要再來幾次文林苑的翻版嗎
既然法律有問題有瑕疵之疑慮,我們就依該仔細觀察論述,並要求立法委員協助修正
如果立法委員認為沒問題,那我們就在提出釋憲案,如果釋憲案也通過了,你說還會有人再質疑嗎
難道你要以後所有的都更案都要在大眾質疑的情況下進行嗎,這樣絕對很奇怪啊
我們要的是追求公平正義,請政府給我們一個公道,不論合不合我們的意
我們不能接受要我們閉上嘴班看,因為這樣跟獨裁有何差異
德國人在二戰期間狂殺猶太人,難道要說因為那個時候是符合德國法律,所以我們都應該閉上嘴巴看嗎
就算在當下我們不能阻止,我們也要他們日後給個交代,就像李登輝特赦了美麗島囚犯
惡法亦法,我們遵守,但是我們會發聲抗議,並要政府給個交代
法律的制定必須要有其正當性或具說服力的考量,否則就不會有惡法的問題了(反正法律就是法律,都給我閉嘴接受就好,這當然不對啊)
有很多法律在制定的當下,因為無法通盤考慮而產生了縫隙瑕疵,直到日後出現爭議案例後才得以修正的,憲法的修正案就是好例子了

所謂對大家有利,卻可能對特定人士不利,這是常發生的
但是今天那36戶的拆遷與王家房屋是完全無關的阿,我前面論述過王家的強拆沒有必要性與正當性
不妨請你提出王家必須強拆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論述出來吧
王家不是危樓、不是違建(我們同意違建部分可以拆,但王家不是全部違建)
非政府認定之強制都更區域,王家的房屋不影響那36戶的拆遷
通篇下來我看不到你有提出王家必須拆遷的必要性論述或正當性論述
你只說王家的強拆在日後是有益的,對那36戶是有益的,但這可沒強制性喔
有沒有益也要看王家如何認定,且那36戶的利益也與王家完全無關連,正如我上述的
那36戶要如何處置他們的私有財產都可以,但是他們也無權去干預王家的私有財產(更何況王家的財產不影響他們的財產處置,又不是因為王家在,他們的房屋就不能拆除與重建)
而你說的都更法,就是我們一再要求要修正的部分喔,今天如果都更法沒問題,我們也不用這樣論述阿
如果今天面對強拆王家無法提出正當性、必要性、具說服力之論述,那不就證明了都更法裡的強制拆除的規範是很有問題的嗎

你轉貼我的論述,那我們還好好討論一下吧
你認為強拆人民財產不合理違憲,卻又在你認可的條件下可強拆釘子戶,說穿了釘子戶也是人民的財產這不自相矛盾
這點小弟要好好解釋一下,免得你誤解了
憲法15條明文規定私有財產,但是憲法第23條又規範了強制徵收財產
這正如小弟的論述,今天政府要都更強拆,我們是同意在部份情況下可以允許(就如憲法15條與23條)
產權之所有與他人相關的情況下我們認同強拆,比如集合住宅與公寓大廈
我在前面有論述過了,王家的房屋與其他同意都更戶的房屋是完全獨立而互不干擾
也就是其他同意戶的都更不因王家的房屋而無法進行
假如今天是在公寓裡,今天2樓住戶不同意,我們可以略過他去都更嗎,現實面上不可能
但是今天的王家是可能的,所以我們認定王家的強拆沒有必要性與正當性
如照你的論述,所以我們的憲法也是矛盾的囉

最後關於強迫式的善意
你所提出的案例全部都是有妨礙他人之虞如酒駕、住宅區營業
有非人道與性命安全之虞,如不戴安全帽
但正如我所說王家不是危樓、不是違建,非政府認定之強制都更區域,王家的房屋不影響那36戶的拆遷
王家的拒絕都更並無妨礙他人之虞,無人道與性命安全之虞,也無妨礙公共利益考量之虞(因為這整起都更都不是政府規劃的,而且內政部已有公文說要再次檢視文林苑)
請問你今天強迫王家進行都更有何正當性論述,或具有說服力之論述,通篇下來沒看到
所以我才說這是強迫式的善意,如同有位T台名嘴說王家不知法就如同闖紅燈說不知法要無罪一樣不能認同
但最可笑的是他竟然是用明確違法且沒有爭議的案例來類比法律有瑕疵之虞的文林苑

希望未來修好都更條例好事一樁,但借題發揮持續抗爭只不過讓現有都更戶權益受損繼續擴大,非理智者所為更難彰顯善意~
這是你說的,正因為我們很理性,所以我們才會發聲,而不是閉上嘴巴看著
我們要求的正是未來修好都更條例,我們在這邊不斷的論述,正是要用王家的案例
指出現行都更法哪裡是我們覺得有疑慮的,王家接下來要怎麼做我們無權干涉,而且我們也沒討論呢
我們重點只有一個,王家案例裡的不合理之處必須要修正,那些都更戶要怎樣不是我們的重點
難道遇到爭議就閉上嘴巴看著,這應該是名符其實的非理智者八,大大,你同意嗎

[ 本帖最後由 tan-an 於 2012-4-12 02: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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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小弟的論述引來2位版主,小弟真是受教了
我們這些反對者,我們所追求的是如何避免文林苑在翻版
文林苑要如何處置,正如我前面論述,我們無權干預,我們也沒討論呢

基本上通篇討論串下來,我們都已經把雙方的爭議點提出來了,大家不彷一起來檢視一下八
先回答一下疾風大的問題
王家不去參加公聽會,內政部的公文有明文寫下在執行的過程是有公文送達的瑕疵
而法院判決王家敗訴的理由是基於發信主義,這點我們是有疑問的,關係到人民的身家財產為何不使用更嚴謹的收信主義
王家的600萬,這也是我們所質疑的,這筆錢是建商基於都更條例,指定一個銀行帳戶匯入,並由台北市政府轉移給王家
王家是不同意收下這筆錢的(有公開澄清過),但是這筆錢是基於法律強制給他們的,王家不得說不,所以我們不能說這代表王家妥協了
再來關於疾風大的台中親戚,我也深表遺憾,這也突顯出我們的政府對於處理民眾私有財產有多麼不嚴謹,我們的發聲,就是要避免這種案例再發生

回答why大
這起文林苑就是都更的特例阿,我前面有這麼論述過
有很多法律在制定的當下,因為無法通盤考慮而產生了縫隙瑕疵,直到日後出現爭議案例後才得以修正的
所以我們要發聲,因為我們希望能透過修法,避免王家的特例在發生
小弟看過某位陳姓名嘴所主持的,4/11郝市長面對面特別節目
裡面有位名嘴說,就是因為政府蓋的房子太爛,所以才給建商去做的阿
這是何等的謬論,政府蓋的爛,政府就應該去檢討阿,怎麼會是閉上嘴巴到後面去站,真不曉得郝市長當下是什麼表情
我們不是都很欣賞新加坡政府的高效率嗎,怎麼不檢討一下我們的政府,而使請政府到旁邊去站呢
你所言的,由建商去談並不表示就完全失去政府區域規畫的強制性
當然如此,因為我們的公共建設就是這樣蓋出來的,政府規劃,發包給建商
那為何我們的都更不能以此來辦理,這樣不就能解決很多問題嗎,文林苑的問題之一,就是沒看到政府的規劃在哪裡
為何都市更新這麼重大的建設,為何不能比照公共建設的高水準來運作
「如果如你說的全由市政府站第一線依照你提的憲法強制性的條文,用政府強制都更的思維來處理
我可以跟你保證文林苑都更區域出來抗爭強拆的都更戶就不是只有單單王家了」
那麼就要看政府的強制有沒有他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了,台北市政府可是有規劃了強制都更區域喔
舉例,政府拆危樓、拆違建,大家會反抗嗎,會像文林苑激起這麼大的爭議嗎
政府蓋公共建設,強制徵收人民土地有像文林苑這樣的嗎
這些都是依法有據,且都是基於憲法23條的規範所訂的,請問爭議有像文林苑這麼大嗎


我們要對事,今天王家是特例,我們就應該詳細檢視王家為何是特例,如何避免
而不應該是王家是特例,所以王家人倒楣,我們閉上嘴巴看,這樣絕對很奇怪啊
「而我舉的那些強迫的善意你認為那些出發點都是好的」,這就是我所言強迫式善意最可怕的地方
我舉出你在41樓所提出的案例為何有效,有妨礙他人之虞、有非人道與性命安全之虞、有國家長遠利益之考量,經得起考驗
出發點是好的,這是多麼主觀的認定阿,我們的憲法與法律可都不敢把這句話寫上去呢

今天如果郝市長敢出來說一句,我就是希望台北市多幾棟像帝寶一樣的豪宅(文林苑建案是還沒到帝寶這麼高級,不過已經是高級住宅)
這也才叫有魄力,強拆人家具正當性合法持有的房屋算哪門子的魄力阿,在某位陳姓名嘴所主持的,4/11郝市長面對面特別節目
裡面也有名嘴提到危樓公布的問題,他當下就說公布危樓居民會激烈反抗,所以政府不敢做
這又是什麼歪理了,你政府不敢公布危樓,放任人民有性命安全之虞,卻敢強拆文林苑,當下我已對這名嘴死心了
郝市長在該節目中一再表明有要求內政部對強制拆除做出修正解釋,這更加表明了都更法有問題

都更法是好的,但是我們難道可以基於這一點就把全台灣的房屋都拆掉重來嗎
難道要基於效率,所以就讓建商政府便宜行事,這樣就配叫公民素養嗎
口口聲聲說地震危險,那政府怎麼不公布全台危樓,強制都更呢

我們在這裡不斷論述,就是因為我前面所論述的,法律有瑕疵我們應該發聲,促使法律更完善
你舉樂生療養院是個好案例,但大大有想過為何樂生的風波不像文林苑如此全面嗎
樂生的拆遷基於2點,公共建設的利益(捷運站),人道與性命安全之考量,樂生有結構瑕疵的問題
所以「一堆學生有一搭沒一搭的在那邊抗爭希望保留舊樂生」,正是因為他們反駁不了拆樂生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而這正是王家這個特例最根本核心的問題,王家有沒有被都更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我們樂見文林苑能和平收場,不過我們也一樣會要求政府給的交代,都更有必要修法
我們不會因為王家已經被拆掉就船過水無痕,這是很標準的不負責任啊
感謝2位大大在百忙之中抽空回覆,小弟萬分感謝

[ 本帖最後由 tan-an 於 2012-4-12 13: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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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HY大的回覆,我們倆的論述都大致完結了
那小弟最後做個小弟的結論八,到此為止,不再回覆

我們的反對現行的都更法,是因為它容易產生爭議,並非可長可久的制度
或許你會說這是權宜之計,是為了加速都更的進行
但小弟著眼在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我認為這樣的便宜行事是本末倒置的

你說政府在建設上有他們考量,那我認我們就應該要求政府改進
因為就算現在推給建商去做,但建商並不等於政府阿,方便行事的下場就是容易有爭議
小弟認為這樣不是長久之計

如你所言,都更不只是要拆違建、拆危樓
都更本身還有國家長久發展的使命在
那小弟認為,如果都更有這麼重大的使命在,那就應該由政府進行全面規畫處理
因為建商不是政府,建商是商人,建商是不對國家負責的
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去改進他的建設(比如要能有新加坡的水準)
那請問我們要怎麼要求建商,現行的都更法為了加速推動,可以說給建商很多方便行事的部分
那請問把都更放到國家長久發展的目的裡,這樣是可長可久的方式嗎

你舉大安森林公園的案例,這可以說完全點出小弟要強調的重點
當初黃市長因為擺不平爭議,所以要為此負責,更因此無法連任
這表示我們請政府建設,政府是必須要對人民負責的
而到今日,在大安森林公園附近的住戶何嘗不感謝當初的黃市長
這就是黃市長應得的報酬
那請問,對應到今日的文林苑,建商要對誰負責,誰要為了文林苑爭議負責
這就是我強調都更必須要嚴謹的理由所在
今天你可以舉出很多現行都更法的優點,但是這樣的都更法卻禁不起爭議的考驗
這樣是理想的法律嗎

我們強調都更應該讓政府主導,是因為我們可以要求政府,我們可以監督政府,我們可以請政府負責
那今天的文林苑,這起私自都更要找誰負責
樂揚建設至今沒有公開說明,還提出告訴,請問這是我們給建商方便行事所期望的嗎
你強調都更執行的現實面考量,那請問現在方便行事的都更法禁不起考驗,誰要負責

都市更新計畫長遠國家利益土地有效利用,今日卻轉化為對建商的方便行事
這就是你所謂的有效率嗎,誰要為爭議負責,所以小弟才一再論述

小弟的重點就只有一個,如果都更是基於長遠國家利益土地有效利用
那就請由政府完全主導,給建商方便行事的下場,就是早晚會再出現文林苑的翻版
就算因此台灣的都更會慢上許多,卻能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你在文中論述住戶與建商的利益分配問題,請問這樣的問題,如果不由政府的公信力介入,要怎麼解決
都更遇到的釘子戶,如果不由政府出面,要怎麼解決

今天我不斷論述,強調私自都更,就是因為私自都更太容易發生問題了
因為私自都更是基於私人合約,但都更又會有國家長遠利益的問題,這樣當然容易出錯

政府現在蓋房子蓋不好,可以被檢討,被要求,請問私自都更的建商要怎麼被規範,出現爭議是建商去處理嗎
我舉台灣目前最黑暗的都更「正義國宅」為例就好,給建商方便行事,政府不強勢主導的下場
就是釘子戶竟然被行刑式的槍斃,你著眼於都更長久的利益,但我著眼的是現行方便行事的都更可能產生的問題

你說的對,再談下去我們倆只會跳針而已,因為小弟現在才發現我們倆論述的重點根本不同啊
感謝大大的詳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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