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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我在露天拍賣購買商品,遇到了一些問題

這是可供公開評論之言論?

看起來....不會構成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ll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即不能成立誹謗罪)﹕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
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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