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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他案監聽之法律見解

實務上﹐針對「惡意」的他案監聽情形.如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偏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之過程中取得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惡性-重大,取得之證據及所衍生之證據,均不得作篇另案之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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