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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車禍 ... 想請問大大們

車禍 ... 想請問大大們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和我朋友 一起 出門   
因為 他 喝酒  載我  他自己 去撞電線桿  之後  兩人 受傷後  都就醫!
我想請問 對方 是否 有義務  或者是 責任 ?

因為 他都不跟我聯絡  連警察局 都 不去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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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

有 過失致傷罪 的適用可能  但也可能因 原因自由行為 而無罪

民事上

你因它之行為受傷 此損害 本可向它求償

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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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s945308 的帖子

回復版大所提出之疑惑,如下文請詳參:
1.駕駛人駕駛交通工具(動力軌道車輛)行駛於道路,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令,如有逾越或觸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則依事實發生之行為裁處(警察依職權可告發)。
2.對於酒後駕車行為屬(抽象危險犯),但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駕駛人雖未釀生事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行為,如酒後經警方測定酒精值達0.25以上毫克,則必須由警方依法告發(公共危險罪)。
3.本案之駕駛人酒後駕車雖侵害對象非自然人,但電線桿屬於國家財產(物的毀損),其損失部分須經維修後才能回復原狀,其維修所支付之金額,仍須由駕駛人與版大共同承擔。因為電力公司有權主張向行為人求償。
4.雖然版大僅是附載之人,但是您和駕駛人的責任是共同承擔不可分割。反之,如果今天被侵害的主體係行為人,那您和駕駛人的過失責任(肇責)也是要共同承擔。但前述所謂過失責任分擔,仍端視肇事責任之歸屬為那一方。
5.駕駛人酒後駕車之行為,依據現行保險法等規定,是無法主張保險理賠。而酒後駕車所觸犯之法令係屬特別法,故排除原因自由說,以豁免肇事責任於法外尚無可容之餘地。

---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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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謝謝兩位大大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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