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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行車糾紛與搜証

回復 1# ghosthead99 的帖子

敬覆版大所提出之疑惑,特別將個人見解說明如下僅供參:

首就這人民保姆(波麗士大人)之執勤處置作為確有令人訾議之處,更有待社會公評。其之所為更是讓官箴斲喪唾面自棄,何豈是千夫所指更讓千夫所責千夫所議。人民之保姆當應為人民導師,但此舉!!!!!!!!!!!無言以對。

茲就本人觀看該錄影片段後,分述如下。
偵查不公開(刑訴法已著有明文)?但被害人與加害人係因車損而發生衝突。故應先由警方依行政調查程序詳為對現場蒐證,然後再依行政程序調查整起事故之因果關係→車損及事故原因為何?現場必須繪製交通事故草圖存證(跡證保全),警方應再依法告發肇事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刑事訴追:故意毀損、疑涉公共危險罪之罪章(刑法訴追)。
警方應詳詢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抑或民事和解,如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方適用刑訴法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由行政調查程序進入到司法偵查程序)。
民事侵權告訴:故意毀損(民事侵權),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帶民事俗稱(附民),主張肇事人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按當時警方在場處置作為是有違反比例原則,被害人為保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當場蒐證並無事涉不法。若然!則就違反「毒樹理論」,而其證據力自就無法律賦予之正當性與合法性而失其證據能力(違法蒐證)。
次按警方在場蒐證,應依刑訴法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以上簡要說明雖未能一窺堂奧特為致歉,因適(引)用法律條文部分,恐有略嫌不足(諳)之處,尚祈版大本於求知與追求公理正義之心,再求教於對法學夙富專精者研討,以為妥適增益見聞。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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