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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搶救被冤判的王隆昌教授

搶救被冤判的王隆昌教授

轉載自:http://blog.yam.com/unfair2013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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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傳威(前台北科大土木系主任)   
謝浩明(中央大學土木系教授)    
王友恭(台北科大土木系兼任副教授) 
王庭華(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副理事長)
彭保華(土木技師)         
周南山(土木技師)
         
最高法院在十二月廿日就南港展覽館弊案做出了荒謬的判決。將六位任評選委員的教授,包括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王隆昌、成大建築系江哲銘、文化大學都市計劃系陳博雅等分別判刑七至八年,且已三審定讞。而原在一審被判七年六月,二審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的淡大周家鵬副教授,反被撤銷無罪判決。
消息傳出後,聯合報表示學界震撼。筆者認為其中必有若干教授(至少王隆昌教授)是遭恐龍法官的烏龍判決!其原因如下:

第一:機率原理。本案評審一共十七位,其中七位現職教授,八位官員及二位退休多年的老教授。在一審中檢察官根據污點證人(包括○○建設董事長、總經理及特助)的證詞認為這七位現職教授(一審還包括一位退休教授)全部收賄五十至二佰萬元。

你相信這樣的指控嗎?台灣的教育界雖然有一些敗類,但願收賄且敢收賄(被抓後退休金就飛了)的比例會有多少?好,就保守地假設五分之一好了。讓我們簡單地算一下,全部現職教授(七位)都收賄的機率是五分之一的七次方(因每位教授都是自採購委員名單任意抽出,且由時任內政部次長林○○任評審小組召集人,當時委員們並不知道彼此,不可能串連,故在數學機率原理實屬獨立事件)。因此所有教授都收賄的機率是0.2的七次方,即0.0000128,也就是約十萬分之一。檢察官和法官可能因最近傳出幾個害群之馬的學者受賄的案例,就以偏概全地認定所有的教授都會貪污。因此檢察官不分青紅皂白地先起訴再說,而法官也在證據不全之情況,完全聽憑污點證人的片面之詞,而完全不採納教授的證詞。檢察官和法官似乎全忘了中學學過的機率原理。

第二:行賄的人、事、時、地、物完全不對。王隆昌教授被指控的見面時間居然是在上課的時間,你會相信嗎?法院請北科大人事室提出的正式上課證明,檢察官與法官居然不採信,反而相信一個自稱是王隆昌教授的學生,後來又改口為曾聽過演講但並不認識的董事長特助的片面之辭。試問,你敢收一位從不認識又沒人介紹的陌生人的百萬賄款嗎?而謊言中最離譜的是:送錢的特助居然是在下雨天坐公車在新生南路下車步行走數百公尺,並攜帶茶葉禮盒、服務建議書及數十萬元現款至濟南路二段的丹堤咖啡,只因該公司會計查不到坐計程車的報帳,而不得不撒謊。你相信一個年營業額上百億大公司董事長的特助會節省到帶幾十萬現款坐公車,冒雨再走幾百公尺去送錢嗎?居然法官和檢察官這也相信,寧非怪事?這種指控,若是在美國早就當庭宣佈:The game is over了!

至於送錢的人,既非王教授學生,乃改稱是曾上過北科大與省土木技師公會合作的技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同時可抵技師200積分),但因王教授稱從未在技師班上課,又改口說可能是其他場合見過。總之,王教授根本沒有接觸過任何行賄者,既無電話(通聯記錄也沒有任何行賄者的手機或辦公室電話)又未曾謀面,否則以王教授講授政府採購法之知識,絕對會將行賄者送學校政風室,也絕不會參加評審會議的。

本案的判決書寫的很清楚:
“除被告鄭XX於松山機場郵局所存入之現金50萬元,經本院認定確為證人蔡XX所交付賄款外,其餘現金存入部分,尚無直接證據證明確為證人蔡XX、黃XX所交付款項。”
“被告所收取賄款亦不過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以現金交付體積非鉅,收取現金後另行藏匿並非困難,況被告等人應有其他現金收支來源,本為日常生活所常見,自不得僅因其等能釋明帳戶現金來源,即認證人並未完成交付賄款,進而推論被告並未收取上開賄款。”

本案檢察官和法官的邏輯很奇怪,不是去證明你是否拿了錢(因為找不到證據),而是要求被告證明你沒有拿錢。而且銀行的存款簿並不算數,因為你可能收到現款。但請問如何證明你沒拿錢呢?既然沒有任何證據,又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呢?可以採用推測或由污點證人顛三倒四、前後矛盾的證詞嗎?

判決書也承認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但“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酙酌”(Oh, my God!)。其原因是:事隔四、五年,證人記憶隨時間經過淡忘,乃事理之常。請問:誰當過你的老師,會四、五年間完全遺忘嗎?為什麼證詞一旦發生矛盾之處就隨時轉彎呢?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判決所持理由,既乏有力物證,證人證詞亦漏洞百出,豈能由法官之“自由心證”便予定罪?這種邏輯和工程師的邏輯背道而馳,也是我們最不明白的地方。

第三:依常理,若你收了對方一佰多萬元,當打分數時,很自然會保證他必定獲選而給予高分。這次參與展覽館評比的三家公司。由於是統包案,亦分別有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規劃設計工作。其實這三家建築師提出的服務計劃書都具水準,但以○○團隊較為完整,而獲得十七位評審中的十三位名列第一。王隆昌教授給予三家競標者分別是84分、83分和82分,彼此僅差一分,與十七位評審的平均成績幾乎相同(84.6、83.0、83.1),且本案是採總分決定優勝名次。若王教授真拿了○○公司120萬元,會只給該公司多1分嗎?若依該公司的說法,後謝還給了50萬,則以王教授的評分,僅差一分的情況下,豈不容易翻盤,而和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第四:王教授在長達四、五年的偵訊期間,一直以為既然行為光明磊落,心中坦蕩蕩,故雖歷盡煎熬而仍不改其志,完成教授升等,且樂觀面對學生、學校及外界異樣眼光,只相信最後司法應會還其公道。他多年前也曾在仁愛鄉的一項評審中遭到誣告,但經庭訊後才發現是一場烏龍而判無罪。也因此,王教授對本案之清白也深具信心,雖然許多朋友警告他,本案因涉及扁嫂介入,已形成政治案件,故應趁三審定案前辦好退休,以保住公教人員退休金。但他認為,自己既然沒做任何壞事,又非綠營人士,何懼之有?若提前退休,反而啟人疑竇,於是仍然努力教學、研究,期待結案後為北科大貢獻更多的心力。法院僅憑污點證人之指控,毫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之下,率爾判決有罪,且三審定讞毫不給人更審辯解之機會。殺人罪都有更審的機會,法院如此之作為,如何令人信服?

以上四點,分別從教授集體犯罪機率,人、地、時、事、物證據缺乏,評審心態和不申請退休四方面可看得出,王教授是被冤判了!

以我們對王教授數十年的瞭解,王教授是一個古道熱腸又妒惡如仇的人。舉例來說,他瞭解原住民鄉的教育資源有限,乃不辭辛苦,十餘年來皆擔任義工,遠赴原鄉舉辦各項原住民的工程教育訓練,為國家培養許多原住民的優秀人才,921震災時更捐款救助原鄉小朋友。這種不求名利的紮根精神,深獲行政院原民會前後任主委華加志、陳建年及尤哈尼等主委的高度肯定,並頒感謝狀誌謝。

王教授看待金錢向為淡泊,絕對不是一個貪財的人。平日也常協助窮困學生,資助獎學金,其研究計劃均將個人所得捐獻給所有參與的同學,尤其是清貧的同學。也因此,本案宣判後,指導過的學生皆趕來慰問老師,且義憤填膺!
○○集團向扁嫂行賄,結果扁嫂轉而向余○○部長要求提供評委名單。但這份名單是由內政部自行政院工程會網站(約4~5千人)的採購委員名單中抽選,事前並不知道任何競爭者,因此學者們與得標公司並無淵源,且彼此間也多不認識。這些學者中如成大建築系的江哲銘教授,淡江建築系的周家鵬教授,文化大學都計系的陳博雅教授等名聲都很好,律師也都認為是冤判。公共工程員會是邀請評委的單位,現在似有冤判情事,工程會也應站出來調查一下。否則學術界工程界資深人才將不再敢擔任評審。

本來是涉嫌行賄的污點證人只要找到代罪羔羊便可脫罪而判無罪,合理嗎?該集團董事長因已有前科(○○纜車案),獲得緩刑。而此次若再犯,原判之緩刑將被取消,是否因此而陷人入罪,其言可信乎?無緣無故的遭污點證人和檢察官隨意指控,法官在證據不全,且不給嫌疑人辯解的機會下,可以任意判決?過去大家都認為,只要自己清清白白,又何懼之有?現在王隆昌判例出現,我們才驚覺,只拿2,000元車馬費,熱心擔任評委,還必需隨時能證明未收取賄款,否則就有坐牢的危險,其風險之高豈不令人喪膽?

○○建設已二度發生弊案(○○纜車是前案),弊案的發動者是他,獲利者也是他,被抓到只要當個污點證人即可免除刑責,而被犧牲的卻是手無寸鐵的評審委員。若委員收賄,那罪有應得,但若未收賄,輕則身敗名裂,網站上永遠存在那不公平的污點;重則三審定讞坐監,從此石沉大海。若幸運洗冤也如白頭宮女,半生貞潔已污,青春年華歲月,向誰討還?

王教授在長達四、五年的偵查期間,妻子也因腎衰竭末期及心臟內膜炎等多項疾病,受盡折磨。友好多對其既已升等,不妨及早退休照顧弱妻。但王教授表示,在高院未判之前,決不退休,以明心志。因此,願以畢生退休金做為豪賭,以賭台灣司法之公正性。現在看來,王教授是賭輸了!但我們認為真正輸的卻是台灣的審判正義!

我們願意為王教授的清白背書,在此鄭重呼籲,工程界站起來,搶救王隆昌教授,也搶教這個信譽日益江河日下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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