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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西周的典章制度

西周的典章制度

  宗法是中國古代社會血緣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嫡長繼承製。商代已有嫡長繼承的雛型。西周時期,宗法發展成為系統制度。
  嚴格意義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範圍內施行。這些階層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國君的別子。國君的嫡長子立為太子,繼承君位,其他各子即為別子。因為別子也是國君之子,故又稱公子。別子不能與繼承國君的太子同祖,必須分出去自立家族,成為這個家族中嫡長繼承系統的始祖,不再改變,稱為大宗。別子的長子以外各子,長孫以外各孫... ...都是庶子,對大宗而言,稱為小宗。其間血緣關係超過五代,就不再宗原來的小宗。由大小宗構成的整個家族中,大宗居於族長地位,稱為宗子。始立這個家族的別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襲。
  廣義說來,宗法也適用於周王室。周王的嫡長子立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為王畿內外的諸侯,其間血緣關係原則頗與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體現了這樣的原則。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為卿、大夫,但分封並未絕跡。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還把其弟友分封在鄭(今陝西華縣東)。小宗圍繞大宗,卿、大夫拱衛國君,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與異姓間的婚姻聯繫,構成龐大的血緣關係網。西周統治者希望用這種關係維護他們的地位和特權。
  西周時期,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區稱為王畿;以王畿為中心,直至周朝勢力所及的遠方,按照地理的遠近和王朝關係的疏密,劃分若干服,合稱畿服。據《國語·周語上》,畿服共分五服。即甸服(王畿)、侯服(王朝所封諸侯)、賓服(方國服屬周朝者)、要服及荒服(皆為邊遠的少數民族)。五服對王朝負有不等的義務,史稱職貢。甸服隨時有貢,侯服每月一貢,賓服每三月一貢,要服每年一貢,荒服則其君終身只朝貢一次。這種規定固然有理想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朝與其疆域內遠近地區的關係。
  西周的諸侯有同姓、異姓之別。同姓即姬姓的諸侯,在盟會時居於異姓的前面。異姓不少是曾與周王室發生婚姻關係的,如姜姓、任姓、媯姓、姒姓等。周初還注意褒封前朝的後裔,如封堯之後於薊(今北京,後併入燕),封舜之後於陳(今河南淮陽),封禹之後於杞(今河南杞縣),封商朝之後於宋。諸侯有的是商諸侯國,周予以承認;有的則是新封。建立諸侯國,要賜以土地山川和人民,同時分予寶器,並有等級差別。傳統說法認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而從土地看,公、侯均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均五十里,實際是三個等級。至於土地不足五十里的,則附屬於諸侯,叫做附庸。根據西周金文的研究,五種爵稱是存在的,而且確有一定制度,但未必有那樣固定和規整。
  據記載西周職官最詳細的《周禮》,周王朝設有各統轄若干官員的六卿,其中司徒,掌邦教,其諸官分司土地人民、鄉遂、山林川澤等事;宗伯,掌邦禮,其諸官分司宗廟祭祀、墓、禮樂、卜祝巫史、車旗等事;司馬,掌邦政,其諸官分司軍旅、田役、車馬、封疆道路等事;司寇,掌邦禁,其諸官分司刑罰獄訟、盟誓、約劑、盜賊、賓客等事。司空,因《周禮》原文殘缺,詳情不明。學者多認為《周禮》所記過於詳密,西周不可能有這樣整齊劃一的官制。但與已發現金文對比,《周禮》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據統計,《周禮》現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和金文相同或類似的有九十六官。可見《周禮》有相當成分還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實際的。《尚書·顧命》記周成王臨終時召見「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師氏、虎臣、百尹、御事」。康王時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六卿的設立,是王朝官制的中心,諸侯國的官制與王朝相似,但規模較小,官名多同於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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