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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男大生租屋燒炭 「 沒賣沒損失 」屋主求償敗訴

男大生租屋燒炭 「 沒賣沒損失 」屋主求償敗訴

男大生租屋燒炭 「 沒賣沒損失 」屋主求償敗訴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4年11月8日 下午2:59
就讀台灣大學的林姓男大生在學校附近租房子,因為跟家人鬧不合就在租屋處燒炭輕生,房東認為這間房子變成凶宅,向死者家屬求償,原本二審法官認為,房子變凶宅,房價因此下跌,屋主的權益受到損害,判死者家屬要賠給房東186萬元。不過死者家屬上訴,法官改判房東敗訴!理由是,房子沒有出售就沒有房價損失。
這棟公寓的二樓陽台掛了幾件衣物,看起來有人居住,不過鄰居說這層公寓在之前已經空了好一段時間。之所以空了這麼久,因為曾經有住戶在屋子裡想不開。男學生考上台大,家人在這裡租房子給他住他卻在房子裡燒炭輕生讓房子變成凶宅。
這間雖然是老房子了,不過位在捷運站附近房價很高,根據實價登陸附近同型的老公寓最近一筆成交價每坪超過50萬,但房子變成凶宅,房東認為影響到房價因此告上法院向死者家屬求償,一審法官認為房子還沒有賣也沒有毀損判房東敗訴,二審卻逆轉,法官根據鑑價結果,認為房價下跌1成5,房東的權利受到損害,判死者家屬要賠償186萬,不過家屬不服繼續上訴,這下判決再度出現變化,法官認為房子還沒有賣就沒有房價損失,再加上屋況沒有損壞,判房東敗訴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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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的舊聞…
坦白說個人是沒什麼想po這篇也因此…
畢竟台灣有一堆的司法案件都不是給人看的XD

在商業市場上有時候交易沒成交並不是單純的買或賣的問題
沒人買/沒人賣會有交易?
另外折價出售你能認列完整的交易收益?
例如一般賣價100G,成本50G=>收益50G
以促銷價80G賣出能認列原先的50G利潤?


對照這個法官的說法,是否屋主將房子以1元這種好康大相送的方式將房子“賣”掉後
才能要求對方給付房子變兇宅的損失?
好比說房子正常市價3000萬
林林總總的費用200萬
以300萬+1元的價格出售(仲介、稅金、代書…)
然後就能要求男學生的家人賠償26999999元~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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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設定為凶宅之後房價自然比左鄰右舍還要低.
至於為何會如此.我的另一見解是.
既然將房屋出租.屋主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承擔風險.
此案可想而知.屋主並沒同住.因而種下此因.
若有同住或許此燒炭案將可避免.
如同版主所言.在商業市場上有時候交易沒成交並不是單純的買或賣的問題
沒人買/沒人賣會有交易?
反正有牽扯交易就應承受利益與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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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justint-liang 的帖子

獲利與風險確實是一體的兩面
但並不是所有的或有風險都該被承擔
當然不用種類的商業行為也各自有其本該承受的風險種類
另外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侵權行為


所有物品都會隨時間折損這是必然的
自然(正常)的折損叫折舊(凡所有形體皆有成住壞空之相)
非正規的折損則是破壞

舉個例租用房子後你也許會因為使用的關係變更格局
但在你搬離時至少應該承擔將房子恢復成原來使用的情形或可用堪用的情況
而不是在搬離時順便將牆壁敲掉後就一走了之…

以這個新聞為例
凶宅
坦白說是不是凶宅以科學的眼光來看並不會影響任何的居住品質
 房間格局一樣、居住坪數(使用空間)一樣、水電費率一樣…
但在交易市場上是不是凶宅在相同狀態的物件其所能被一般買方接受的價格就差很多
也因此在交易市場上是否凶宅被列入必需揭露的資訊以避免日後產生交易糾紛
再者凶宅的定義為非自然死亡…(房子有人病死、老死都不算凶宅)
迎新送舊、送舊迎新
少有房東會認為房客本該無故死在租屋裡不是嗎?(怪物食人屋-.-)

以法理來看自殺造成房子變為凶宅是行為人之特意行為
即然是特意行為 屋主當然就有權以此請求房客賠償其所為之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畢竟房子被掛上凶宅確實已經折損了它在交易時相較於其他相同條件物品的價值
(不考慮有特別需求的情況;例如都更、大型開發案之畸零地…)

好比前陣子所謂的租霸事件,房東是有權提告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例如房子的粉刷、家俱損壞…甚至修復期間的租賃損失都可列入求償項目)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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