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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證人未親見親聞 女想離婚不成

證人未親見親聞 女想離婚不成

聯合新聞網/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2016年12月28日 上午03:29
李姓夫妻鬧離婚,李妻找來2位先生公司的員工,將夫妻協議離婚的LINE紀錄給2人看,並請兩人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位簽名。後來李男反悔不想離,主張他根本不認識證人,也沒親自告訴對方要離婚,打官司確認此段婚姻關係存在。台南地院認為,兩位證人並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不得為證人,此段婚姻仍有效。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與妻子今年5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妻持離婚協議書要他簽名時,上面已有兩位證人簽名。但他不認識,也不曾接觸兩位證人,可見證人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不符法定要件,此段婚姻關係應仍存在。

李妻則提出抗辯指,她與先生因生育孩子、應酬喝酒等問題嚴重爭執,先生今年初在LINE中提離婚。兩位證人是先生的員工,怎可能不認識?再說民法沒規定證人要認識當事人,只要曾親聞當事人離婚真意就好,她請兩名證人簽名前,已出示先生提離婚的LINE對話給他們看。

法官認為,證人雖不一定要在協議離婚時在場,但為確保當事人離婚真意,應親自從當事人雙方確定兩人要離婚,不能憑單方片面之詞。李妻雖稱有提供LINE紀錄,但一名證人否認,另一證人則說記不清楚LINE中有提到要離婚,足證兩證人並未「親聞」,依法不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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