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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法官認證!闖紅燈就算沒被拍到仍可罰

法官認證!闖紅燈就算沒被拍到仍可罰

2017-01-10 08:25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即時報導

不要以為闖紅燈沒被錄到影或拍到違規照,就不能罰!

陳姓男子在104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自用小貨車,在宜蘭縣五結鄉五結中路二段、中興路交岔口闖紅燈,恰巧被羅東警察分局五結分駐員警看到,當場攔停,開單舉發,但陳姓司機說自己沒闖紅燈,要員警拿出證據,但陳闖紅燈,員警並沒有錄影或錄影,陳因此拒絕簽收罰單。

不過,陳姓男子最後還是接到開罰的裁決書,監理單位裁處他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陳姓男子不服,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人雖在現場被攔下,但沒有闖紅燈,事後沒有違規通知單,只有裁罰單,也沒有他違規的證據,要求撤銷處分。

警方與監理單位認為,這是執勤人員目擊攔停舉發案件,沒有違規採證影像、照片,但闖紅燈的違規行為瞬間發生且時間短暫,客觀上自難要求執法員警採取科學儀器攝錄才能舉發,違規人拒絕收受舉發單,只要員警將違規事實、應到案時間及權利告知違規人,即生送達效力,裁罰無誤。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員警作證,細述陳闖紅燈違規與舉發過程,法官認為,員警沒理由是為了公務績效或其他原因而誣賴陳、而要冒著被行政懲處,甚至偽證罪的風險,也沒有與陳有任何怨隙,員警證詞可信。

法官認為,交通勤務警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事實上不便立即以攝影、錄影器材取證的情形所在多有,且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非必以科學儀器始能偵測得知,以維秩序、安全,警察得當機處分。

法官認為,況且員警觀察程度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業,誤判可能性極低,應不致有所誤認,況且舉發交通違規,舉發照片或影片不是唯一證明方法,員警親眼,具結證述,也是認定的證據方法,因此,判陳姓男子敗訴,還是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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