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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怪] 水瓶丟小英車隊退休派出副所長遭逮送辦 <-> 朝馬英九丟鞋無罪 王獻極:下次丟準

一個被起訴《刑法》強制罪嫌與《集遊法》強暴妨害集會罪嫌,一審均獲判無罪,另一個將他逮回警局偵訊,將依違反社維法送辦,都被送辦,這樣有那裡好比較的,如果法院一個判無罪一個有罪再來討論不是才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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