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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騎士過彎沒靠右自撞公車慘死 無辜司機挨告不起訴

騎士過彎沒靠右自撞公車慘死 無辜司機挨告不起訴

2017-11-16 12:59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賴姓公車司機前年8月載客行經瑞芳106縣道,在山路會車時,對向梁姓男子騎乘機車突然撞來,重傷死亡,家屬控告賴過失並求償500多萬元;但檢方調查發現,當時梁未依規定靠右行駛才是肇事主因,刑事部分不起訴、駁回民事求償。

檢警調查,賴姓司機當天早上9點多,開公車載客從瑞芳往平溪行駛,經過106縣道75.3公里處,左前車頭與對向的梁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梁頭部受重創,倒臥血泊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事後梁的家屬人為賴有過失,指控他在山路交會時未禮讓外緣車先通過,也沒有減速慢行、煞車,導致兒子慘遭撞死,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同時依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一共求償515萬元。

檢方調查,案發道路寬約5.1公尺,沒有畫設分向線,賴駕駛的公車寬度約205公分,經當庭勘行車記錄器發現,賴時速低於40公里,加上已靠右行駛,有保留足夠空間讓梁通過,加上梁機車出現到碰撞時間僅1秒,賴無法預先防範。

而根據車禍鑑定報告指出,梁男在未畫分向路段未靠右行駛,是肇事主因,賴姓司機並無責任,另梁的家屬並指控客運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遭剪接,經檢方勘驗畫面連續沒有中斷,經偵結予以賴不起訴處分。

法院審酌後,認為梁的家屬一共求償515萬元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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