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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國道三寶罰得輕 鄭運鵬要求提高罰鍰、吊銷駕照

國道三寶罰得輕 鄭運鵬要求提高罰鍰、吊銷駕照

2017-11-29 12:36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立法委員鄭運鵬今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是「法律漏洞」,導致在國道高速公路有危險駕駛行為的「三寶駕駛」的罰鍰,比一般道路三寶罰得還少,要求交通部修法提高第33條的罰鍰並追加吊銷駕照的處罰。

鄭運鵬指出,道交條例第43條對於蛇行、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訂定6000元至2.4萬元的罰鍰。然而民國85年修正的第33條,明定在高速公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導致國道警察對於三寶行為在開單的時候,援用的是有明確指定高速公路的第33條,而非所有道路適用的第43條,也就是比一般道路上的危險駕駛行為罰得更重。

鄭運鵬要求處罰國道危險駕駛行為的第33條不但該提高罰款,處罰更應比第43條還要重,才能達到嚇阻效果。尤其現在對於事故責任也會歸咎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但若前車是這樣的「三寶」,真的很難預測,應該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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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最常見就是大型車輛跟車跟著很近,然後閃燈按喇叭,
時速一百公里後面跟著大卡,怕死就得閃,
小型車減速,大型車撞到的機會就很大,
這法律可以讓大型車撞死人免賠或賠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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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前車怎樣蛇行~急煞~迴轉~逆向....後面的車撞上了~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那~安全距離是多長??
沒撞上就是安全距離~撞上了~就算你離100公尺還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你在台北市的路上試看看~看能不能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為何美國闖紅燈的比較少??
因為闖紅燈被撞死是不必賠的
甚至被撞死了還要賠償撞死你的人
這樣的法律才是保護奉公守法的人
而不是保護違規的人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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