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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人行道不平改跑路肩 跑友挨撞還被判40天拘役

人行道不平改跑路肩 跑友挨撞還被判40天拘役

2017-12-07 00:22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台南徐姓男子去年5月沿著安平區安億路路肩慢跑,遭郭姓機車騎士追撞,雙雙掛彩,法官認為,行人依法不得在道路任意奔跑,依過失傷害罪,判徐拘役40日,郭有期徒刑2月,各得易科罰金4萬、6萬元。徐上訴主張自己無罪,指人行道坑疤起伏,還有行人、寵物,路跑者原就習慣在路肩跑。合議庭仍認為兩人都有過失,但審酌已和解,判處兩人緩刑確定。

徐去年5月晚間9點多沿著台南市安平區安億路,機慢車優先道與人行道中間約3.3公尺寬的路肩慢跑。郭的機車從後方撞上徐,兩人互控對方有錯,均被依南檢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徐辯稱,郭理應於機慢車優先道上行駛,竟到路肩撞上他,應負全責。郭則辯稱,徐在馬路上慢跑,才應付較重責任。

台南地院簡易庭認為,據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行人則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且事發地點旁就是有人行步道的公園,徐沒必要在馬路上跑。

另據摔車刮地痕,事發地點已靠近路肩與機慢車優先道交界處。本案的車禍鑑定報告,也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郭為肇事主因,貿然在路肩慢跑妨害交通的徐是肇事次因,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論刑。

徐上訴稱,他有遵循方向,不是任意在馬路奔跑。路跑者習慣跑在路肩,是因為人行道坑疤起伏,還有行人跟寵物,他認為自己無罪。郭認為判太重,也提上訴。

法官認為,據鑑定結果,郭、徐確有過失,因此維持原判。但審酌兩人已和解並給付對方賠償金,均宣告緩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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