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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加班強制換補休 勞工可申訴

加班強制換補休 勞工可申訴

聯合新聞網2018年1月12日 上午3:32
立院剛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將加班換補休入法,被外界質疑勞工將永遠領不到加班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昨(11)日表示,加班是否換成補休的「選擇權」和「發動權」都在勞工,雇主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補休,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裁罰。

徐國勇昨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特別澄清各界誤解,他說,勞工加班後若沒有補休就一定要補加班費。



據勞基法規定,延長工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前二小時加班費為1.33倍,超過二小時加班費為1.66倍。徐國勇表示,不可能讓你補休不成,回過頭來領的加班費,卻沒有按當時的加班情況來計算。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表示,加班換補休的作法,業界行之有年,本次32條之1的立法精神,是勞工加班後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給予規範,而不是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利,會確保勞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

施克和說,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或是平常日延長工時加班,若要換補休是勞工提出,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而選擇補休,否則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裁罰100萬。

勞工若提出要補休,但雇主不同意,雇主只有一個選擇,就是要付加班費。

補休期限沒有補休完,補休要回到最初延長工時加班的費率,或是休息日出勤的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至於補休沒有期限,最終恐怕「加班費」或「補休」兩頭空,施克和說,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一年,在徵詢各界意見跟國外案例後盡快訂定。

至於如何認定勞工是「自願」還是「被迫」加班換補休?施克和說,若有雇主片面規定「加班強制換補休」,只要勞工提出申訴,勞檢會立即處理。勞動部也會主動對有疑慮者,啟動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

其他有關進一步公告適用「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8小時」等例外的行業別,也會在本次勞基法修法3月1日上路施行時,朝「無縫接軌」的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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